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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要是零售服务的企业进行商标注册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9日 11时09分    查看次数:1239

自从我国改革开发以来,零售服务行业赢来了大发展时期。那么,当代零售服务的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情况是怎样的呢?下面仅对四川省该行业商标的使用现状做简要的阐述。

一、四川省零售(批发)服务商标的使用现状

(一)四川省具有代表性的零售(批发)企业

“富森集团”创建于1995年,集团批发兼零售木制品、五金配件、墙地砖、卫浴洁具、不锈钢制品、铝塑型材、灯饰、家私、园林绿化、软装潢等室内外装饰材料,汇集大量国内外知名品牌及上万个各档次的品种,是西部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与辐射力的现代化装饰材料物流中心。其主品牌“富森”商标(注册于3503群组)注册于2002年,于2008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都红旗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已发展成为中国西部地区最具规模的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为一体的商业连锁企业。目前在四川省内已开设上千家连锁超市,就业员工上万人,拥有两座现代化的物流配送中心;2010年5月20日,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创立。

2002年企业主品牌”红旗”商标(注册于3503群组)被核准注册,并被评为成都市著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企业正在积极筹备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讯捷集团”是一家集现代通讯终端产品批发、零售及服务为一体,涉足IT、咨询管理、企业培训、办公数码等专业化的公司,历经数十年的努力已发展到员工近5000人,公司销售网点和渠道业务已覆盖全川21个地、市(州)。目前,讯捷公司在四川省手机销售市场占有率近30%,成都市区市场占有率更是高达近50%,2001年企业主品牌“讯捷”商标(注册于3503群组)核准注册,并已被评为四川省著名商标。

“四川新华书店集团文轩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西部首家以出版物流通为主营业务的大型连锁文化企业,众多大小型卖场和遍布全省的连锁门店近百家,经营全国500多家出版单位的优秀、畅销、常销和各类精品出版物10余万种。其“文轩“商标(注册于3503群组)于2003年核准注册。总体来讲,四川省零售(批 发)企业已经初具规模,在国内影响力日益提高,随之而来的对于商标的需求也在逐年增加。

二、零售(批发)企业商标申请中的困惑

作为知识产权代理人,我们在商标业务开展中面对销售行业的委托人时,经常遇到一些尴尬问题,例如:无论委托人是综合性的超市、便利店,还是前店后厂型的厂家直销,又或者是二手产品批发市场,与这些企业的经营范围最接近的商品/服务项目却仅仅只有《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第35类3503群组的“推销 (替他人)”一个。然而3503群组的“替他人推销”并不是现实经营的销售活动。委托人就经常会问到: “我们企业属于自产自销,这样的销售怎能算作是‘替他人’”“超市、便利店、小摊贩都只能选‘推销(替他人)’一种服务吗?尽管这些问题也困惑我们多年,但是上述经营管理活动****现的品牌需求以及权属范围确立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在2009—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就零售(批发)服务商标工作的开展进行了详细的准备,充分分析、参考了欧美、日本等国家的举措,拟定相应架构草案并在广东、上海、浙江、云南、四川等地开展调研活动,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为零售(批发)服务商标的实施做好充足的准备。零售(批发)商标的确立无疑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最好的途径:但是根据我们多年的代理经验能够想象到一旦此类型商标正式被确立,旧有体系的平衡就必然被打破,随之而来全新的商标确权、维权、运用视角的诠释和理解,陡增的维权压力都是需要认真面对和妥善解决的。

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借鉴在这方面走在前面的国家(地区)的先进经验,他人成功的例子可帮助我们拓宽思路。

三、其他国家(站区)零售{批发}服务商标的使用、管理

(一)中国台湾地区

2002年中国台湾地区就正式启用了商品零售(批发)服务商标,确定在3518群组的“综合性商品零售”与3519群组的“特定商品零售批发”上。在中国台湾,351 8综合性商品零售群组具体项目为:百货公司、超级市场、便利商店、购物中心、邮购、电视购物、网络购物、为消费者提供商品资讯及购物建议服务、量贩店、百货商店,该3518群组与3519特定商品零售批发群组间,依一般社会通念及市场交易情形,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判为类似;3519特定商品零售批发群组具体服务项目共有35个小类组,分为:农产品、饮料、衣服、家具、五金(家庭日常用品)、化学制品、药物、文教用品、钟表、眼镜、建材、电器用品(电子材料)、汽车(汽车零件配备)、首饰(贵重金属)、摄影器材、畜产品、水产品、化妆品、康乐用品、机械器具、机车(机车零件配备)、自行车(自行车零件配备)、燃料、丧葬用品、宗教用品、食品、布匹、服饰配件、鞋靴、皮件、室内装没品、美容用具、妇婴用品、卫浴设备、电脑软硬体及其周边配备。

该组群内各小类组之间一般不为类似,依一般社会通念及市场交易情形,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判为类似;该组群各小类组与相应的特定商品项目以及与分类在3502群组中“代理进出口服务”小组中的“代理特定商品之经销服务”,依一般社会通念及市场交易情形,易使相关公众的,判为类似。上述中国台湾地区关于零售(批发)服务商标的相关分类规定中,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分类较细,但涉及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商标是否与特定商品之间构成类似.仅饮料、衣服、家具、五金(家庭日常用品)、药物、钟表、眼镜、汽车(汽车零件配备)、首饰/贵重金属)、摄影器材、化妆品、机车(机车零件配备)、自行车(自行车零件配备)、布匹、鞋靴、皮件、电脑软硬体及其周边配备在分类表明确与部分特定商品构成类似项目需检索;剩余涉及农产品、五金(家庭日常用品)、化学制品、文教用品、建材、电器用品(电子材料)、畜产品、水产品、康乐用品、机械器具、燃料、丧葬用品、宗教用品、食品、服饰配件、室内装饰品、美容用具、妇婴用品、卫浴设备无明确需交叉检索的要求。

(二)日本

日本2007年4月1日起也启用了综合性商品批发/零售与特定商品批发/零售的群组划分的类似方案,即将综合性商品批发零售单独设为一个小组,其余根据特定商品的性质、销售对象、销售场所是否类似或关联等因素将特定商品批发零售划分为20个小组,这21个小组之间互不类似,但指定特定商品批发廖售的,需与相应的特定商品进行交叉检索。

四、我国零售(批发)服务商标确立应遵守的原则

为了解决在确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调查中提供一个思路,印发了了三种方案,并详细阐述了三种方案的优缺点。在探讨三种方案具体实施细节之前有必要先思考一下未来最终确定的方案应该遵循哪些方面的基本要求。我们认为以下几点都需要考虑:

(1)应尊重我国《商标法》的基本立法思想。商标究其本质,所起到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确立零售(批发)服务商标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使得市场更加规范,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够做到不发生误认误购。所以方案本身需首先考虑是否能够顺利避免消费者误认误购情况的发生。

(2)方案具体实施的可行性。任何的一种方案都要可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一种方案没有办法推行也是不可取的。所以在探讨方案时,我们需要着重考虑其是否可以能够顺利地推行下去。

(3)应该尽量减少商标申请人的负担,也尽量能够保证消费者和商标申请人都能够通过零售(批发)服务商标的确立而获得利益。

(4)保证本次零售(批发)服务商标的确立所涉及到的各方权益的平等。

在这些前提之下,所作出的方案必将能够为我国的批发零售市场带来更大的利益,使消费者获得实惠。

五、关于商标局“零售(批发)服务商标”三套方案的比较分析

在结合了上述的分析思路,我们再来对这三套方案进行探讨。总体来讲我们认为第三种方案比较可行,该方案与国家关于零售批发行业的标准相一致,在统一管理过程中,也不会出现管理部门之间标准不一的混乱,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方案一:将零售(批发)服务分为综合性商品零售(批发)服务和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两者之间互相不为类似;综合性商品零售(批发)服务包括服装、食品级生活用品等各种商品的零售或批发,与商品项目不为类似;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按照统计局制定的《批发和零售业行业分类标准》分设不同群组,相互之间原则上不为类似;关于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与其所销售产品之间原则上不判为类似,只有产生混淆、误认的,可通过异议、争议、诉讼等后续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首先,将零售(批发)服务分为综合性商品零售(批发)服务和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是可行的。我们如果按照统计局制定的《批发和零售业行业分类标准》就可以清晰的将这些服务的项目进行划分,并且不至于出现重复和遗漏的现象。

其次,关于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与其所销售产品之间是否判为类似应该把判断的权利交给市场,由市场来决定。根据我们多年的代理经验预测,—旦零售(批发)服务商标开始正式推开,各代理机构必定会积极通知商品生产企业加紧注册零售(批发)服务商标以防他人被抢注,大多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都会认同。

即便部分生产型企业没有得到这方面的信息,一旦认为对方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同样可以像传统一样用异议、争议、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这和惯例的品牌保护的操作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以在生产型企业积极参与零售(批发)服务商标注册之后,异议、争议、诉讼的发生率并不会随着此类商标的推开而剧烈增加,达到不可控的局面。但是,此方案中关于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与其所销售产品之间是否判为类似的标准无明确要求,可能出现不同环节的判断标准不一致的混乱情况。

方案二:将零售(批发)服务分为综合性的零售(批发)服务和单一商品的零售(批发)服务,两者之间不为类似;综合性的零售(批发)服务不与任何商品项目判类似;单一商品的零售(批发)服务申请商标注册时,需注明具体的商品名称,且该服务项目与其所销售的产品构成类似项目,同时借鉴商品类似标准对单一商品的零售(批发)眼务之间进行类似判定。

此方案中单一商品的零售(批发)服务申请商标注册时,需注明具体的商品名称,如果每一种单一商品的零售(批发)服务都需要申请一次商标,很多企业可能需要在同一个类别同一个群组申请许多件商标,这会大大增加企业的商标申请成本,损害商标申请者的利益,同时增加商标审查工作量。

其次,如果每一件单一商品的零售(批发)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都要与其所销售的产品进行交叉检索会大大增加商标局审理的工作量,降低商标局审理的审理速度:如前所述,发生权利纠纷的商标在所有申请注册的商标总量中只占一小部分,不能因为惧怕发生权利冲突而使得每件商标的审理速度都受到巨大的影响。即便发生权利冲突,商标局异议处、商评委、有关司法机构都是有足够能力解决的。综上所述,方案二存在较多实际操作的问题,可行性不佳。

方案三:将零售(批发)服务分为综合性商品零售(批发)服务和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两者之间不为类似;综合性的零售(批发)服务不与所销售的商品项目判类似;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按照统计局制定的《批发和零售业行业分类标准》分设不同群组,共划分9组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各小组之间不为类似;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与其所销售产品之间判为类似。

此方案综合了方案一、二的利弊和操作性的因素,为相对较为符合我国目前零售(批发)行业特点的可行性方案。

首先,本方案将零售批发服务分为综合性商品零售 (批发)服务两类,这很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零售批发行业大体是以综合卖场和专卖店构成,二者在经营模式上迥异,区别明显。综合性便利店可算作前者,而普遍存在前店后厂厂家直营店就可以算作后者。不同申请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注册相适应的商标,相互间互不干扰,充分尊重了申请主体的差异。

其次,综合性零售(批发)服务不与所销售的商品判类似能很好地避免商场、超市、便利店山现需重复多次申请同—商标的尴尬。假设按照前两种方案的方式,这些企业商标注册成本太高,不利于保护这些行业企业的利益,也会出现由于每一件服务商标都要与产品商标间进行交叉检索的严重影响审查速度和质量的状况。

再次,本方案按照统计局制定的《批发和零售业行业分类标准》分设不同群组,9个群组间互不类似也现实可行的。商标的近似与否根本是看其相关受众是否会发生混淆误认。从事不同特定产品经销的企业大多具有不同的背景,消费群体业不重复,接收商标信息的相关公众也不同,确实不宜判定为类似。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与其所销售产品之间判为类似也符合情理,因为其相关公众有重复的现象。另外,实际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依靠统计局的标准能够较为迅速地作出是否类似的判断,不会增加太多审查的负担。

最后,本方案能够有效防止零售(批发)商标确立后异议、争议、诉讼案件膨胀的问题。本方案中综合******商标与特定产品服务商标之间、特定批发(零售)服务与其销售的产品间是否类似的判定标准已经十分明确,较易拿捏,不容易导致申请人的误解。大型企业通过在相关群组注册商标就可以很好地保护品牌,不容易导致恶性抢注现象的发生。防止了市场操作和后期法律救济的混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第三种方案最优,可操作性最强。

六、结语

“零售(批发)服务商标”的最终确立已经离我们愈来愈近。无论最终采纳是哪种形式,有一点是非常肯定,就是国家对零售(批发)行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将会****更多有利于该行业发展的新政策、好政策,销售型企业也会迎来品牌锻造的黄金时期。为此我们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应该更多地为企业谋划,使其在未来能够借助于这种大势获得更加丰厚的利益。而企业也应该加大品牌推进战略的步伐,迎接更为光辉灿烂的未来。

好了,上述就是今天的全部分享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