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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国家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4日 02时09分    查看次数:1422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 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 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 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一、海湾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概况

海湾国家主要是指海湾合作理事会(the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简称GCC)的六个成员国和也门,海湾合作理事会成员包括沙特阿拉伯、巴林、科威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和阿曼。

总体上看,海湾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并没有给予特别的重视,这些国家主要是通过保护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的。其普遍做法是在各自商标法的范围内,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最简单的参考,其范围十分有限。仅仅禁止对那些能够引起误导或混淆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地理名称或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科威特、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也门即采用了这种简单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并不是对地理标志的任何保护措施。这种方法可以限制对侵犯商标的地理标志的注册,但其并不能必然地阻止商标以外的地理标志的开发利用和滥用。也不能提供TRIPS协议第23条,即不滥用和不公平竞争,所要求的保护方式。

虽然如此,但在海湾国家中,也有些国家制定了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如巴林和阿曼就制定了较为复杂的地理标志保护条款,巴林制定了单独的地理标志法律,阿曼在其新的知识产权综合法中包括了专门的地理标志部分。同时两国在各自的商标法中也提供一些补充性的保护,即排除上述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

二、海湾国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

海湾国家的法律对地理标志作了定义,总体上看,这些定义和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相近,其具体内容如下:“(地理标志是指)任何标明了一个国家、地区、地方或地点的表示或标记,其能清楚地表明某种产品来源于此,且产品的质量、特质和声誉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该地理环境、地域特征或人文因素。” 巴林、阿曼和卡塔尔对地理标志采用三种保护方式.即侵犯性标记注册的禁止、地理标志注册制度、利益各方反对标志或标记注册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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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三个国家都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禁止在贸易过程中在指定的商品上以下列某种方式使用地理标志: (1)误导性地建议或暗示某种产品来源于某个地理区域,而非其真正产地。即使被使用的地理标志在字面上是正确的。 (2)由于地理标志的使用构成了不公平竞争行为,包括真实产地的错误地理标志的使用,以及翻译了的地理标志的使用。

其次,由于认识到了TRIPS协议第24条第9款的含意,即去掉了成员方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地理标志在其本国不被保护或不再被保护。巴林、卡塔尔和阿曼都创设了国内注册制度,其目的是使它们的地理标志在TRIPS协议其他缔约方能够获得注册、受到保护和承认。注册地理标 志的权利只给予那些在某个地理区域内从事生产的自然人和法律实体或任何有能力的机构。国内注册制度的建立只是表明在这些国家出现了一小部分的地理标志,而不是这三个国家内地理标志有增加。如果标志会获得国际承认,那么通过当地注册来确定地理标志是必要的。

最后,在下列情况下,巴林和阿曼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能够使利益各方,不管他们是个人、生产者或消费者,能够反对注册,或通过诉讼阻止地理标志的注册:
(1)使用产品的任何称呼或显示,其标明或使人想到产品来源于某个地理区域,而不是真正的原产地,以这种方式误导公众产品的地理来源。
(2)任何使用,如果构成巴黎公约第10条含意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使用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但该标志所表明的产品并非来源于其标志所表示的地方,即使产品的真实产地被标明,或者地理标志是以翻泽的形式被使用或者伴随有诸如“种类”、“类型”、“方式”、“模仿”或类似字样。

卡塔尔法律允许居住在一个地疗特别是居住在某种产品具有某种声誉的地方的人阻止那些贸易商对产于其他地方的类似产品贴上他们的具有良好声誉的标志,而这些标志将会误导公众那些类似商品的来源地。
然而,对于限制申请,巴林和阿曼的法律都规定如果地理标志具有以下情形,那么该地理标志将不能被注册或被保护:
(1)与国内的已经使用的具有了良好声誉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习惯用语或通用名称完全相同;
(2)已经以某种方式使用的人名或商业名称,虽然其并不能产生误导;
(3)(或可能)与当前注册的或正在申请注册的标志具有可混淆的相似性;
(4)根据商标法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
(5)在其来源国没有被保护或使用(或已经停止被保护或使用);
(6)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三、对于酒和葡萄酒的特别保护问题

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的理念对大多数海湾国家来讲,都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所以对酒类产品或服务提供特殊保护,对他们来说就更难了。虽然海湾国家不能违反TRIPS协议第23条第l款所规定的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一般义务。但他们却可以行使TRIPS协议第23条第2款所规定的特权,即一个国家可以拒绝含有酒类或葡萄酒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或使这类商标无效,即使其他国家的法律允许这样做。并且如前所述,海湾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那些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商标申请将被拒绝注册。因此,海湾国家不重视对酒类和葡萄酒有关的地理标志保护,这也是正常的。

相反,与酒类和葡萄酒有关的商标,不管他们是否包含了地理标志,都无法注册。在这些国家,申请保护与酒或葡萄酒有关的商标或地理标志通常会被拒绝,经营、销售或进口这类商品构成对公共秩序的违反,因而被禁止。

根据伊斯兰法,在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一些领地禁止销售白酒或葡萄酒(以及所有酒精产品)。和其他国家相比,阿曼对销售酒类产品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但保护与酒有关的地理标志也不是必须的。和其某些邻国不同,作为一种相当获利的商业行为,在严格规定和控制的情况下,阿曼允许向非穆斯林居民的外国人销售酒类产品。

阿曼的工会业产权法也没有规定特别的标准给予酒类或葡萄酒有关的产品以更高水平的保护,或者在其法律巾包含或排除对酒或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阿曼以前曾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其法律对所有地理标志给予保护,其巾包括那些与酒类和葡萄酒有关的地理标志。实践中,如前所述,根据工业产权法中的公共道德条款,与酒类产品有关的商标和地理标志更容易被拒绝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