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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址”的多维度考虑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03时09分    查看次数:1071

据2010年9月9日《北京日报》报道:杭州的苗先生五六年前注册了“六和塔”商标。在2010年9月9日的商标拍卖会上,他决议以1元的价钱起拍“六和塔”。当地媒体牵线,“六和塔”管委会表达了以5万元购置该商标的意愿。据承办单位佳士凯拍卖公司引见,报名竞拍“六和塔”商标的还有其他单位,包括想组建六和塔教育集团的某科技公司等。此外,“象鼻山、伏波山、叠彩山、芦迪岩、大榕树月亮山、古东森林瀑布、两江四湖”等桂林七大景点均被苗先生注册胜利,也在拍卖之列。苗先生在退休后曾经注册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特地注册、运营和转让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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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址”的法律问题

从外表上看,“六和塔”等商标被注册并不违法。按照各国商标法例,商标权的获得有注册准绳和运用准绳。除美国法强调商标权应授予给最先运用的主体外,大多数国度和地域都以最先注册的人为权益人。当然,商标的注册除要遵照一定的程序外,还必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概括起来,是两个请求:

其一,可以作为商标运用。有些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运用的,当然也就不能注册。为此,《商标法》第10条规则了9种状况,与上述事情有关联的是两点:

(1)同中央国度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称号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相同的,不能作为商标运用。固然在杭州,“六和塔”的知名度就像是北京的故宫,但它毕竟不是国度机关所在特定地点的称号或标志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局部的除外;曾经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六和塔”等商标显然也不属于这种状况。  

其二,可以作为商标被注册。被注册的本质条件集中表现为该标志具有显著性和不与别人在先权益相抵触的请求。“六和塔”能否有显著性?当它作为某一种商品或效劳的标志时,自然是有显著性的,由于它属于恣意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效劳的来源。因而,如今问题的关键是,“六和塔”能否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在先权益相抵触?或者说,苗先生的行为能否构成“非法抢注”呢?假如构成“非法抢注”,“六和塔”管委会或者其他权益主体能够凭仗“在先权益人”的身份申请撤销该商标。细究起来,苗先生注册“六和塔”商标可能损害的“在先权益”有三种:

(1)损害商号权人的在先权益。但是由于商号的获得以企业称号注销为前提,但是此处的“管委会”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历。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能否在成立时当然获得“商号权”,颇有疑问。

(2)损害在先未注册商标运用人的在先权益或利益。对未注册商标的维护,能够遵照《民法》上的老实信誉准绳、《反不合理竞争法》第2条的“普通条款”以及著名非注册商标三种途径停止维护。但是这均需求由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据自在裁量权停止断定。换言之,在先未注册商标运用人并不用然就能取得在先权益,从而阻止别人注册。在本领件中,并未有充沛的证据标明“六和塔”曾经作为商标运用并且在消费者心中具有知名度和佳誉度的证据,而且将其注册为商标也并不违犯老实信誉准绳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以,因循这条思绪主张在先权益虽然有可能,但还是有牵强附会之嫌疑。

(3)损害无形文化标志权人的在先权益。从理论上讲,“六和塔”作为杭州市具有特定文化意义的标志,应该遭到尊重,由于它是全体市民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共同具有的文化印记。

笔者不断主张建构关于文化遗产的“文化标志权”。假如这一设想成立,则任何杭州市民均能够行使基于文化标志权的“制止权”。但是遗憾的是,目前这样的权益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