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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4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1429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人类智力成果,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作用,而且这一问题成为了当今一个全球性的重要课题,也是世界关注的热点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技、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商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作用日益突显,“含金量”日益增加,导致商标侵权行为日趋增多并复杂化。为了规范商标管理,遏制日益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秩序,我国《商标法》和《刑法》都相应地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本文拟对《刑法》第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若干问题进行讨论,以求证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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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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