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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标法之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11时09分    查看次数:1326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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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23条【意思分解】

关于注册商标申请的初审、异议及核准公告程序应着重掌握其程序性规则,并注意各个程序的先后:

1、初审

(1)、初步审定合格者,予以公告;

(2)、初步审定不合格者或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者,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异议

(1)、初审后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人均可异议;

(2)、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要予以核准注册;

(3)、有异议的,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被异议人陈述事实、理由,并裁定。

3、权利救济

(1)、凡对上述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者,以及对商标局就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者,均可在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2)、凡对上述复审裁定不服者,均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异议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核准并公告

(1)、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标局要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①初审后公告3个月内,期满无异议的;

②有异议,但(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异议不成立的。

(2)、凡予以核准注册的,要予以公告。

(3)、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日期是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应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