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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怎样注册成功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4日 06时09分    查看次数:1469

“芬达”系可口可乐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允许“芬达”饮料瓶型的设计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乐公司遂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3日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因“芬达”饮料瓶与普通瓶型整体设计基本相同,视觉效果差异不大,不具有显著性,判令可口可乐公司败诉,维持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立体商标如何获得显著性——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东利

普通商标取得显著性的途径有两种,即通过有创意的设计区别于其他产品获得显著性,或者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立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可以通过上述两种途径取得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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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有创意的设计获得显著性应当是主要途径。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对立体商标申请有“非功能性”条件的限制,如果一个立体商标设计具有某种技术功能或者美学功能,便不能获准注册。企业在单纯的三维设计不能获得显著性的情况下,一个比较可行的选择就是在自己申请的立体商标上加上特有的文字或者图案,这样获准注册的可能性会增加。立体图形(即使不具备显著性)加上一定的文字或图形,组合成立体商标,其整体具备显著性就可以获准注册,这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外这方面的实例也比较多。

从法律规定上讲,还存在获得显著性的第二种途径,就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具备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即企业通过对该立体商标的广泛使用获得显著性。但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说有一定风险,因为要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企业就需要在先期的广告宣传、企业形象策划等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即使这样企业最终也不见得就能获准注册,那么先期的投入可能就会“打水漂儿”。

所以企业如果要注册立体商标,首先应该在三维设计上下工夫;其次,将立体商标配上一定的文字或者图案组合起来,也不失为一种不错的选择。

立体商标显著性的特殊要求——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光伟

所谓立体商标即不同于常见的二维平面标志的三维立体标志,主要有三种:

(1)商品本身的立体形状,如某一种很有特点的香皂形状;

(2)商品的包装形状,如香皂或香水的特殊包装形状;

(3)附着于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标志牌,如服装上的立体状标志牌的形状。

作为注册商标的立体商标,首先要满足《商标法》所规定的一般要求: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能相同或近似,不得违反《商标法》的商标禁止规定。同时,还有特别要求,即非功能性。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要求其形状具有一定的特点,不是普通的或常用形状,如果以普通的常用的瓶形用于饮料上申请,可能会被拒绝;立体商标不能与商品本身的形状相同,即立体商标的形状不能是商品的天然形状,如用于苹果上的立体商标不能是苹果的形状;立体商标的形状不能是商品发挥作用所需要技术效果的形状,比如车轮的普通的圆柱形状。以上特别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不合理的垄断使用。

此外,立体商标的形状不能对于所标识的商品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不能用本身价值很高从而导致商品不合理增值的包装形状作为立体商标,因为此时立体商标本身已不再是依附于商品的商标,而自己也成了商品了。

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的区别——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玉香教授

根据加入WTO的承诺,2001年我国针对《商标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之间存在差距,修改了《商标法》,首次将三维标志(也就是立体商标)纳入了《商标法》注册和保护的范围,并从2001年12月1日起正式受理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据我国法律,三维标志也可以通过专利法获得保护。

那么,立体商标和外观设计有什么区别呢?

《商标法》对商标和立体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仅就定义来看,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在保护目的、期限、范围等方面,又有较大的差别。 立体商标必须具备商标的最根本特性,即显著性,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尽管商标有10年保护期的限制,但因为有可以续展的规定,使其可以得到事实上相当于永久的保护,排除未经授权者使用该立体商标。 而外观设计保护必须具备新颖性且适于工业应用,能够保护设计者独占权利。外观设计受10年有效期限制,期满后即进入公有领域,并不能续展,任何人均可以利用该外观设计。 所以,申请人有必要根据寻求保护的目的和范围,确定是申请立体商标还是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