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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标法之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4日 02时09分    查看次数:1242

【重点法条】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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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1~42条。

【意思分解】

有关商标使用的管理及其相应法律责任,也是一重点,应予重视:

1、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

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

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关于“使用”之定义)。

(2)、有下列行为的,各级“工商局”可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也可由商标局撤销,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工商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通报、罚款:

①、冒充注册商标的;

②、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

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3、权利救济

①、对商标局作出的上述撤销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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