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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在定牌加工中的使用与管理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4日 04时09分    查看次数:1489

随着市场经营的拓展,集体商标的使用会出现一些特殊形态,如在定牌加工的产品上使用集体商标的情形。在定牌产品上能否合法使用集体商标,关系到能否有效提高集体商标的利用率,扩大其品牌的社会影响,这是目前困扰集体商标管理者和使用者的焦点问题,有必要对此加以探究。

定牌加工是指被委托人接受他人(商标注册人或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委托,为其加工指定品牌的产品,并将加工产品全部交由定牌委托人的一种生产方式。委托定牌的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因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故而定牌商标大都为注册商标。定牌加工的形式主要有:全部来料定牌、部分来料定牌和全权委托定牌。定牌方式还分国内定牌、国外定牌和定牌转包。定牌产品又分半成品和成品,但以成品居多。本文仅指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成员接受国内注册商标成品的全权委托定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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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普通商标而言,集体商标属于一种特殊商标。法律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可见,只有其集体组织成员才有权使用该集体商标。在定牌加工中,定牌委托人并非集体商标组织的成员,在其定牌产品上能否标注集体商标,特别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成为争议的焦点。如果不标注,定牌就失去了本质意义,因为定牌人看重的正是特定产品上集体商标这块金字招牌;如果标注,则意味着可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加工方会因担心违法而放弃许多原属正常的业务,集体商标的效益最大化也就不能实现。集体商标是否可以使用于定牌产品,如何规范此类定牌加工行为,需要完善哪些手续等,都需要有明确的答案。

一、集体商标使用的内涵

在定牌加工的产品上标注集体商标,是否属于合法使用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商标只要出现在非集体成员的产品上,就是不合法的,依据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关于“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简单地予以肯定或否定,当集体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市场的混淆和误认时,这样的使用应当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这是集体商标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集体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区别商品来源、界定会员身份、扩大品牌影响,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定牌加工正是集体商标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载体。在定牌加工的产品上标注集体商标,恰恰可以证明其产晶真实来源于该集体组织成员,这也是集体商标基本功能正常发挥的重要佐证。

2.这是集体商标使用权的合理延伸。集体商标的使用并不囿于产品所有权归属的表象,而在于使用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保证集体商标权不被侵犯,商品来源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集体商标的拓展使用也就具有了合法和合理的基础。拓展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加工方必须是集体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定牌产品须由加工方具体负责完成;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品质不得下降;商标标识中应当同时标明定牌双方的名称和住址。在满足这些条件后,集体商标的使用范围是完全可以正常扩大的,这是集体商标使用权正当合理的延伸。

3.并非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规定,源于集体商标的基本属性。集体商标权归集体组织所有,仅供其集体成员使用,如果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势必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法规的规定无疑是正确的。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的被许可人,必须依法取得注册人的许可,在合同许可范围内具有主动行使商标权的法律特征,而定牌加工中的委托人并没有取得合法许可,也不能主动行使商标权。虽然在委托人的产品上具有使用集体商标的外在表现,但这并不是委托人对集体商标的主动使用行为,故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许可关系。

4.定牌产品品质并未改变。定牌产品品质关系到集体商标声誉和消费者切身利益,其固有的品质必须保证。定牌加工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的实际生产制作,均受到集体商标组织的严密监控,特别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与其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密切关联,决不允许有掺杂使假、败坏品牌声誉的现象发生,因而定牌产品的品质是能够得到保证和值得信赖的。正是对质量的全面监管,其产品才具有更高的市场声誉和更强的竞争力,这均得益于稳定的产品质量和独特的品质保证。

5.委托方只是定牌产品的销售者。无论定牌委托人是生产商还是经销商,相对于定牌加工方而言,都是定牌产品的销售者。因为产品的生产自始至终由定牌加工者负责完成,委托人得到的是可以直接用于消费的商品,其并未介入产品生产制作和集体商标使用的任何一个环节。虽然商品所有权最终为委托人拥有,其商标标识上确也标注了集体商标和委托人的注册商标,但这只是事物的表象,其实质就如同现实中商家在经销的商品上加注销售商标,藉以表示对商品承担销售责任,仅此而已。因此,委托人只是定牌产品的销售者,而不是集体商标的实际使用者。

 

二、加强定牌各环节的行为管理 

为切实保护集体商标权益,规范定牌加工行为,保证产品固有品质,维护定牌各方利益,必须抓好集体商标定牌各环节的管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委托方应当深入了解法规,配合管理,不要提出非分要求。定牌产品加注集体商标,虽然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但这属于特殊使用形态,如果疏于管理,可能会造成混淆商品来源、误导欺骗消费者、损害集体商标声誉的不良后果。因此,委托方对外定牌集体商标产品,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对集体商标的使用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拒绝在定牌产品上标注加工方的名称、要求自行使用集体商标、作混淆与集体组织隶属关系的宣传、或者实施未注册商标定牌加工等。委托方应当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使定牌产品集体商标的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加工方应当主动沟通,缜密运作,恪守商标使用准则。加工方接受定牌,应当做到事前沟通、事中规范、事后跟踪。定牌前,加工方要主动与委托方就集体商标的使用方式、双方名称住址的标注及委托人自有商标的使用等事项进行沟通,使其符合法律规范,同时应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集体商标的管理者审核。在生产过程中,加工方应当坚持集体商标和定牌商标的准确使用,坚持定牌双方名称住址的合法标注,坚持商标标识其他内容的合法规范。定牌产品交付后,加工方有义务对委托人定牌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进行随访,以防止假冒集体商标、贬低品牌声誉、无理低价竞争等损害集体商标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三、管理方应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行规范有效管理。集体商标的注册,有利于整合优势资源、规范行业管理、扩大品牌影响、促进持续发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集体商标的效益最大化。集体商标注册人在定牌加工问题上,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管理原则,不要因注册了集体商标而束缚自己的手脚,阻碍经济的发展,也不能因解放思想而置法律于不顾,懈怠管理放任自流。集体商标的管理者,应当经常了解定牌双方的愿望和要求,分析存在问题,总结成功经验,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管理制度,以便对定牌加工的各个环节实施规范有效管理。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有:审核批准制度、商标使用制度、标识印制制度、资料存查制度、纠纷解决制度、随访监督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三、集体商标实施定牌的管理要点 

其一、集体商标不得许可使用。商标许可是集体成员的基本权利,但在自有商标许可时,不得将集体商标和含有集体商标的标识一并许可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不但受法律的严格规制,还受制于会员的集体意志,不能被会员个体所支配,即使是集体商标的注册人,也不得将集体商标许可非会员使用。特别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还受会员身份和地理区域的限制,以防止产品特质的降低和商品来源的混淆。

其二、定牌合同内容应当完善。定牌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加工合同,其内容应当特别强调:委托方不得擅自使用集体商标、商标标识中必须同时标明双方的名称和住址、集体商标和定牌商标须标注清晰,不得相互影响和贬低、委托方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集体商标声誉、包装装潢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等。规范合同内容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减少无谓的纠纷和摩擦。

其三、注册商标是定牌的基础。注册商标具有稳定的法律权利,在市场经营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特别是经过长期使用具有市场美誉度的商标,更受追捧和青睐。将注册商标作为定牌的基本条件,目的是集注册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双重优势,取得市场竞争更大的主动权。而未注册商标因其权利的不确定性,极易发生侵权,所以定牌时应当加以防范。

其四、必须同时标注双方的名称住址。在商标标识上同时标注委托方和生产方的名称和住址,不但是相关法律的要求,也是准确表明商品权属和产地的需要,特别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更有防止混淆和误认的效果。如果仅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住址,不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剥夺了消费者对集体商标商品选择的知情权,客观上还会造成集体商标使用主体的混淆因而应当被禁止。

其五、审核批准制度必须坚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坚持审核批准制度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对定牌双方主体资质的审核,是保证产品质量。维护集体商标声誉的重要手段,应当坚持和完善。定牌生产方必须是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组织成员;委托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规范的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良好的诚信度或美誉度。对双方合同签订的内容、定牌产品的质量标准、商标的规范使用、商标标识的印刷、产品的交接方式等内容均应坚持审查。未经审核,不得实施集体商标产品的定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