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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商业域名系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4日 03时09分    查看次数:1390

本案要旨

随着网络商务活动的发展,网络域名已不仅是简单的网址,还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成为重要的商业标识。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故意与他人提供的产品相混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其得以搭乘原告知名品牌的便车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简要案情

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惠公司),于1993年3月经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是一家以生产、销售运动休闲鞋为主的大型外商企业。下辖德尔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德尔惠轻工有限公司、德尔惠设计开发中心和全国30家松散层省级代理公司,已在全国各省市区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建立了30多家产品总代理,终端销售网点3500余个,2003年销售总额已经突破3.5亿元。

德尔惠公司于1991年4月注册了“德尔惠”商标,在2001年9月注册了“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为第25类的服装、腰带、防水鞋、足球鞋、袜、手套(服装)、领带],该商标得到了广泛的使用,而且使用从未间断,持续至今。为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的品牌影响力,德尔惠公司在广告宣传上投入巨资,先后通过邀请国脚宿茂臻、影视明星吴奇隆、周杰伦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以及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渠道,直接或间接地推广品牌。

“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塑造了一个时尚形象。“德尔惠”不论作为企业名称,还是注册商标,在国内外都有很强的影响力。德尔惠公司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于2000年2月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其产品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该公司也获得“中国企业最佳形象AAA级”等称号。2003年1季度,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统计的全国皮革工业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报表中,德尔惠公司的旅游鞋产品销售收入居中国非皮鞋类的制鞋企业(含旅游鞋、合成革鞋、凉鞋)第4名,利税总额居第5名,产量居第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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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钰辉于2004年9月20日在互联网上以“德尔惠体育用品.cn”注册了中文CN域名。当在Internet Exploer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德尔惠体育用品.cn”进入时,可以看到,在被告网页左侧居中处有明显的“德尔惠体育用品网”字样,且附有联系人的电话及地址。该网页的其他大部分版面则是一些利用该网页进行宣传、销售的体育用品图片。

德尔惠公司认为被告在国际互联网抢注“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我国的法律和法规,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撤销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停止对原告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并请依法确认原告所拥有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判决理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已经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原告是德尔惠集团的母体公司,专业从事运动休闲鞋的生产、销售,下辖德尔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德尔惠轻工有限公司、德尔惠上海鞋业有限公司等。经过近20年发展,也成为中国运动鞋行业知名的专业制鞋集团企业之一。

原告早在2001年9月就注册了“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该品牌在大量有效的广告宣传攻势下,已深入人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刘钰辉于2004年9月20日在互联网上以“德尔惠体育用品.cn”注册了中文CN域名,该网页上还有进行宣传、销售的体育用品的图片。可见,被告注册该域名是为一定商业目的的。随着网络上商务活动的发展,网络域名已不仅是简单的网址号码,还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

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提供信息服务,该域名均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其自身重要的商业标识。被告抢先注册了与其自己毫无关系的“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该域名“德尔惠体育用品.cn”的主要部分“德尔惠”,是对原告商标“德尔惠中英文及图”的简单复制。

被告对其域名的主要部分“德尔惠”不享有在先权利,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却为商业目的将原告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相混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很显然,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已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四)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的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由于域名作为识别代码所表示的网上地址和空间位置具有唯一性,因此被告在互联网上抢注“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妨碍了原告通过申请域名体现“德尔惠中英文及图”驰名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并凭借该商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网络上获取商业利益。被告注册域名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原告的注册商标“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应当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与被告注册的域名是否侵权密切相关,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在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德尔惠中英文及图”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依据为:

1.原告的注册商标“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在相关公众中知名度高的事实。原告倾力打造的德尔惠品牌,经过长期的使用及大量的宣传,已获得了与其绝对显著性伴生的强大的知名度,这种知名度具体体现在相关公众对该品牌产品的认知程度、满意度、美誉度等各项指标。自2002年12月31日起,原告委托了北京能博万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10个主要城市和30个中级城市的旅游鞋消费者中,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对3000个样本客户进行拦访及电话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原告的德尔惠品牌旅游鞋类产品的种类指标在所调查的六大品牌中的排名均位居前列。同时根据2002年中国社会调查所教育调查部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德尔惠牌产品在公众所选旅游鞋前十名的品牌中的排序为第三。以上一系列客观真实的数字,足以说明原告的德尔惠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原告的德尔惠商标持续使用时间长的事实。原告很早前就使用了德尔惠商标,1991年4月注册了该“德尔惠”商标。“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于2001年9月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更是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包括在产品、包装盒,包装袋上等的使用),而且这种使用从未间断,持续至今。

3.原告的德尔惠商标广告宣传方面的事实。2001年,原告推出了影视歌星吴奇隆作为形象代言人,以其青春、动感、健康的公众形象演绎了德尔惠品牌的内涵和活力。此后又于2003年聘请中国台湾当红歌星周杰伦为其德尔惠品牌的代言人,赋予了德尔惠品牌以“宣扬个性,肯定自我”的品牌形象和文化内涵。此外,原告还进行了其他众多或大或小的广告投入。对原告近几年的广告宣传情况统计分析,不难看出,原告对德尔惠品牌的广告宣传投入巨大且持续至今,形成了德尔惠品牌强有力的宣传攻势和完善的传播战略。

4.原告对德尔惠商标注册、保护的事实。随着原告德尔惠商标知名度的扩大,时有仿冒、侵权行为的发生。针对该种现状,原告加大了对德尔惠商标的保护力度。在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德尔惠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商标,在同类不同商品项目上也注册了数个近似商标,从而给德尔惠商标构筑起一道坚实的注册保护防火墙。一旦发现有抄袭模仿原告的德尔惠商标申请注册或抢注,原告立即提出异议、争议。已经发现抄袭模仿,并侵犯原告德尔惠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有:第3337309号“拼都+PINDU+图形”、第3337539号“德尔利+DLH”、第3376858号“威士杰+图形”及中国台湾人黄清雄申请的01073324号“德尔惠+DEERHUI”异议商标;第1501917号“德尔利”、第1012124号“德惠+图形”、第2000903号“图形”争议商标。仿冒德尔惠商标的数量之多,从侧面体现了德尔惠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被认知的程度以及该商标在市场上的商业信誉。

5.原告的德尔惠商标驰名的其他事实。原告近年来不断地获得来自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给予的各种荣誉:原告的品牌于2000年2月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等等;原告的产品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获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2003年至2006年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等等;原告本身也连年获得“AAA级信用企业”称号,先后获“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重点保护单位”、“中国企业最佳形象AAA级”等称号。

在2003年1季度,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统计的全国皮革工业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报表中,其旅游鞋产品销售收入居中国非皮鞋类的制鞋企业(含旅游鞋、合成革鞋、凉鞋)第4名,利税总额居第5名,产量居第4名。原告的产品销售网络覆盖面广,现已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包括中国香港特区在内)开设了销售服务公司总数达30个,终端销售网点近3500个,基本上遍布全国各个市场区域。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认定驰名商标应当综合考虑的五大相关因素的规定,原告的1637420号“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法院可以依法对此作出认定。被告为了商业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原告的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抢注“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侵犯了原告的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注册域名的行为客观上极易造成公众的误认,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原告与其不在同一城市,无法知晓原告拥有“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专用权,申请注册的中文域名“德尔惠体育用品.cn”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但主观上并无恶意,不属于抢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却为商业目的将原告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注册为域名,故意与原告提供的产品相混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故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使其得以搭乘原告知名品牌的便车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刘钰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被告刘钰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由原告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域名;

三、被告刘钰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20元人民币。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案号为[2005]榕民初字第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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