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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法律风险与防范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4日 03时09分    查看次数:1500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于驰名商标并不陌生。在广告中,或者商品包装装潢上,经常会出现对某一商标是“驰名商标”的特殊提示,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认同感往往超出普通商标。在消费者的心中,拥有“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代表着优越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与消费满足感,往往也认同驰名商标的消费价格水平。 对于企业来说,培育、塑造、宣传某个驰名商标是一种重要的商标战略之一,以此推动整个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与核心竞争力的增强。 从另外一个角度,我们也无法忽视市场上存在的各类严重侵犯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的行为,这对企业造成的损害甚至是不可挽回的。

比如,历时五年的“21金维他”驰名商标争议案,杭州民生药业集团几经法律程序,最终注册商标“21金维他”在行政上和司法上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也必将对民生药业品牌战略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显然,保护驰名商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的现实需要,消费者的期盼与认同,都促使法律对驰名商标加大了保护的力度。因此,企业应从法律层面上对驰名商标进行全面的了解与保护。这也是我们列专题,探讨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 但是,在介绍相关问题之前,相信还有一些企业家可能对驰名商标的含义或特征并不能进行一个准确的描述,对如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更可能存在比较模糊的认识。为此,围绕上述问题,我们将具体展开分析。

(一)驰名商标认定法律风险与防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驰名商标”是指在一个国家相当大的区域内为公众所熟知,具有极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信誉和品牌影响力的商标。可见,驰名商标未必是注册商标,而且,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就可以获得法律的认定与保护。 对驰名商标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涉及的问题较多,包括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认定的标准、效力,以及对侵犯驰名商标权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等。 实践中,往往存在将“驰名商标”与地方范围内的“名牌产品”产生混淆的情况。实际上,这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驰名商标的影响范围能辐射到国家或国际范围内,并具有认定的法律依据。至于后者的认定,目前尚无统一法律依据,而且仅仅是局限于某一具体的地域范围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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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说的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依据,是指“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通过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确认“驰名商标”的事实,从而提前获取主张权利的“权利证明”,为获取法律的扩大保护,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创造法律上有力的证据条件,这也是企业力争“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原因和意义所在。 因此,虽然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如果能够及时取得驰名商标认定,将有利于驰名商标获得及时和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而且认定的途径或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在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一定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不具备认定条件和认定途径选择问题。

1.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不具备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法律上,驰名商标的取得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否则就无法成为驰名商标,从而获得法律的扩大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何种认定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因此,驰名商标的取得需要时间和品牌影响力的累积,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自身需要具备争取驰名商标保护的明智态度和法律意识,从而创造条件使商标获得良好的社会和市场效应,应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为己所用。

2.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法律上,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分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两种途径,但是最终认定的标准与效力是相同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个案认定原则,驰名商标的状态与市场竞争状态具有密切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上,实际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为防患于未然,及时通过行政程序认定,可以达到提前固定证据的效果,而在已经发生的诉讼争议中,也可以向法院主动提起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或要求对已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确认。可以说,在驰名商标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及时争取驰名商标的认定。 我们将分别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个途径进行分析与介绍。

(1)行政程序认定法律风险与防范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最初是以行政途径进行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及各地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当然也包括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1996年8月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调整驰名商标有关内容的部门规章。它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原则及认定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从严厉打击假冒驰名商标及侵犯驰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驰名商标注册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从而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因此,在行政程序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新的商标法又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成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所执行的统一标准,也就是上述所提到的第一个问题。 

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主动认定的权利,及时取得驰名商标认定。

(2)司法程序认定法律风险与防范

[案例:蒙牛“酸酸乳”案] 2005年12月,蒙牛公司发现第一被告--呼市新城区五棵松超市业主董 建军正在销售由第二被告--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公司生产的“酸酸乳” 乳酸菌饮料。该产品不仅使用了与蒙牛“酸酸乳”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 装潢也与蒙牛“酸酸乳”乳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极易导致消费 者混淆和误认,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经终审认定: 根据“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宣传推广持续的时间、程度、地理范围及该产品品质特点,销售收入和销售 范围等因素,认为原告蒙牛乳业公司从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 广泛地使用“酸酸乳”商标,且已持续使用近六年时间,一句“酸酸甜甜就是我”的广告词在相关消费者中广为知晓,而且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也逐年上升。

 特别是2005年的“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活动,使原告“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高,故原告的“酸酸乳”商标,事实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并享有了较高的声誉。虽然其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但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效力只在发生争议的案件中有效,不针对其他市场主体。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实际上,在有关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所涉案的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变化中的待证客观事实。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变化中的案件事实的确认,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查明事实的组成部分。法院在个案中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如果当事人不请求,一般不予认定。人民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依法可以认定被告侵权,原告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就不必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

此外,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如果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如此,这就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有权力和责任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驰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奠定了基础。但是,也必须注意的是,根据驰名商标的特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只能在个案中有效,并不代表在面对任何竞争对手、在任何情况下,某一商标都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侵犯驰名商标商业利益保护法律风险与防范

需要明确的是,基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意义,法律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扩大保护,对驰名商标的商业利益形成了全方位的集中保护。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驰名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获得法律保护 我们首先了解一下法律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如何保护的。对一般的商标来说,注册的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驰名商标是例外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制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提出异议,阻止其注册和使用。那么,对于已注册驰名商标是如何保护的呢?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保护范围可以扩展至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法律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制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此情况下,如果持续性使用驰名商标,将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相应侵权民事责任。

2.驰名商标网络域名保护法律风险与防范 由于域名在互联网上的识别功能,使其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企业可将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者的商品和服务,如果在域名上使用驰名商标,将更有利于提高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在互联网上享受该驰名商标带来的商业利益。但是,实践中,大多数驰名商标权利人对通过域名保护驰名商标并未充分认识到其中的重要性,大量的驰名商标被恶意注册为域名,侵犯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商业利益。

  因此,法律在互联网上对驰名商标给予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法律禁止为商业目的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使用。 在此,我们结合对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来说明法律对通过域名保护驰名商标利益是如何规定的。[案例:“景阳春”驰名商标域名侵权案] 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侯珊城 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景阳春”酒的商标注册人。

自2000年起,该公司对与“景阳春”.相类似的商标名称、相关公众对景阳春产品的通用语、图形等进行了商标注册。同时,投入巨额资金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电视、报纸等各类媒体上对“景阳春”商标及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和发布广告,景阳春系列酒及其广告词“难舍最后一滴,景芝景阳春酒”已家喻户晓。 2006年3月12日,被告侯珊城注册了“WWW.景阳春.net”这一域名,且以此域名制作了一个网站,用以经销各种系列日用百货商品,并进行厂家代理、专卖服务,进行商业营利活动。 原告在企业维权活动中发现被告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WWW.景阳春.net'’域名,从事以商业为目的的活动c.原告多次交涉未果,遂诉诸法院。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白酒上的第254644号“景阳春”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告侯珊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使用“WWW.景阳春.net”。 结合法律对构成域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本案带给我们以下启示: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合法有效 本案中,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商标注册人,其申请保护的是所持有的“景阳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所应获得的商业利益。 原告认为“景阳春”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也恰恰是本案的焦点之一。原告认为,其使用“景阳春”商标已经33年,并持续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广泛的广告宣传,产品远销国内外。“景阳春”这一商标在国内外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 法院最终依据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认定“景阳春”商标为驰名商标。这将是主张权利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2)被告域名或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个域名如果是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的,将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是被告使用原告驰名商标“景阳春”作为其域名中最具识别性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拥有的“景阳春”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处在有效保护期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原告的“景阳春”商标已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互联网上将其注册为域名“www.景阳春.net”,该域名中最具识别性的内容“景阳春”已构成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 因此,被告以“景阳春”商标作为域名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多数域名注册人是出于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所注册的域名与其自身并不相干,更缺少注册的合理理由。 本案中,被告与享有“景阳春”商标权的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毫不相干,被告对作为域名主要部分的“景阳春”商标不享有任何权益,其注册、使用“www.景阳春.net”域名没有任何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在法律上,认定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不仅需要考察有关行为的客观事实,而且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即只有被告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本案中被告为了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应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被告对其注册的域名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足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带给我们的启发是,企业不应忽视驰名商标在网络领域的保护。企业应及时将自己的驰名商标注册,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企业产品名称、广告标语等及时注册为域名,这样,他人就无法获得同样内容的域名注册。

至于法律责任的追究问题,对于他人为商业目的恶意将本企业驰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的违法行为,企业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由自己注册、使用该域名。

此时,驰名商标成为申请注销侵权域名的法律依据。

3.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保护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名称也具有重要的标识作用,与商标的功能相近似。在实践中,有人故意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身的企业名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的误导,这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我们在介绍商标侵权法律风险时,还将对此进行更为详细的说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将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同时法律禁止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名称登记,已经登记的,可申请予以撤销。

4.驰名商标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保护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同一种商品或近似商品上,法律禁止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以免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将会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对于通过商品名称或装潢侵犯驰名商标商业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驰名商标权利人也应加大对相应侵权行为的监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