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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4日 02时09分    查看次数:1550

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2001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人民法院获得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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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介绍,法院系统认定驰名商标已超过1000件。而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6年开始驰名认定至今认定驰名商标才1200多件。相比之下,司法认定的“人气”可见一斑。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即国务院"三定方案")中把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赋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事实上,自1991年起至2003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通过个案先后认定了国内驰名商标196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WTO)议定书于 2001-12-11 生效,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明确要缔约方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实行全面司法审查.因此,法院也是驰名商标的合法认定机构。一般地说,履行司法权的法院和履行行政权的国家商标局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和认定效力上有所区别。国家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是依据(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例。

1、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各国大体一致。主要是从消费者数量、地域范围、使用年限、商标价值,4个方面,衡量商标的驰名度、市场占有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在权威民意机构问卷调查、量化评估的基础上,征询社会专家的意见,作出认定。

2、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上,有人建议废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3年时间限制,赋予第三人对驰名商标的撤销申请权,赋予认定机构对驰名商标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