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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不代表企业商标效力终结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8日 04时09分    查看次数:718

在我们国家,企业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手段里,最常见的,莫过于是吊销营业执照。那么,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会对企业商标造成影响呢?

在众多的判决中,人民法院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不能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继续使用商标为由,核准了在后商标的注册。亦有个别案件认为营业执照虽被吊销,但主体资格仍在,企业有权申请商标。

前者所涉案例,如在(2012)高行终字第893号行政判决中有如下表述:“一方面,康明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已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继续在冷却塔等商品上继续使用‘康明’商标。另一方面,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已逾10年,金链公司在水冷却装置上使用争议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在不存在商业标志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应当尊重维持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因此,即使康明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冷却塔等商品上使用‘康明’商号或商标且具有一定影响,但相关公众不再会对争议商标与‘康明’字号或未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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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所涉案件,如在(2012)高行终字第110号行政判决中有如下表述:“真言公司只是因其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而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其法人主体并未注销,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权申请注册商标。”再如笔者去年曾参与的一个商标行政诉讼案件,最高院(2012)知行字第79号行政判决中,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因美尔牙刷厂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不应核准注册的问题做出如下认定:“美尔牙刷厂于1998年10月因违反年检规定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拉科斯特公司)以美尔牙刷厂已丧失经营主体资格为由主张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因该案仅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拉科斯特公司未在异议复审程序中提出上述主张,其主张不属于本案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况且,美尔牙刷厂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此,拉科斯特公司称美尔牙刷厂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不代表商标效力的当然终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有权清理公司财产。且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据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虽不能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主体存续,并可处理公司财产。商标权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亦可在清算期间作出处理,包括转让、许可使用,或是注销等等。概言之,营业执照被吊销与商标效力无必然关系。

另一方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基于此,即使对企业终止的情形,商标法实施条例仍给予了1年的商标移转时间,而对于仅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情形,并不能直接推定企业不再使用相关商标,甚至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