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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的法律平衡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8日 03时09分    查看次数:750

地理标志和商标作为人们知识的产物,在当前社会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这两种又经常产生冲突,让人费解不易。那么,在经济时代里,想要解决冲突,最好的方法莫过于用法律解决了。

一、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区别

地理标志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两个不同的客体,两者都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记,都可以将一种商品或服务与同类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但两者的区别很多:  

(一)两者与产品的质量、来源的联系不同  

地理标志的产生源于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它直接表示一个产品的来源地,具有该地域所孕育的这种产品的特殊品质。而商标则与产品的品质和产地并无紧密的联系。即它们的显示功能不同,商标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人”,而地理标志表明来源于“地”。  

(二)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地理标志是一定地理范围内多个主体共有。即使该地理标志注册成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只要该地区的生产者符合相应条件就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即,它具有利益均沾性,不是某一个主体可以独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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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一种专有权,它为某一个主体(商标权人)所专有。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以令人混淆的方式在同一种商品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1]很明显,商标权的使用具有排他性。  

(三)两者权利内容不同  

地理标志在其标识地区,满足条件的主体都有权使用,但不能转让,也不可以许可特定区域之外的其他经营者使用。而商标的权利人可以自主地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

(四)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  

地理标志依附于特定的地域、该地域的自然、人文环境,该环境各种特殊的因素累积演化所培育出来的具有特定品质的某种产品。地理标志获得注册或被公告,只要它所涵盖的产品的质量、特征或信誉与其来源地依然存在应有的紧密联系,并且该地理标志没有被人为的抛弃,就会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地理标志的保护期一般是永久的。 

而商标的保护期是有时间限制的。Trips协议规定,商标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7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从法条可以看出,商标权的保护期是有限制的。当然,商标权人具有续展权,可以通过不断的续展来获得商标的继续使用。

二、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在后地理标志与在先商标的冲突  

地理标志与商标这一类冲突主要表现为地理标志为某些企业作为商标注册,排斥后来的地理标志申请并禁止该特定地域其他经营者使用该地理标志。“金华火腿”之争是一个典型案例。金华火腿作为金华的传统名特产品,它的生产地域一直限制在旧金山府属八县。但是“金华火腿”在1979年被注册为商标,于1983年辗转由非金华地区的浙江省食品公司持有,该权利人每年从金华所属县市的各火腿厂收取近百万元的商标使用费,外地厂家缴纳商标使用费后也可生产“金华”火腿。最终引发了金华人与省食品公司进行了一场长达20年的论争和斗法。  

(二)在先地理标志与在后商标的冲突  

这一类冲突表现为某一地理标志业已在某地某类产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品牌标示作用,是一种品质和信誉的象征。而在该地之外的另一个地方将这一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以“湘莲”商标争议案件为例,湖南省湘潭县湘莲协会认为:“湘莲”具有明显的地理标志属性,而福建文鑫莲业公司所在地为福建建宁。后者则抗辩“湘莲”并未被认定为地理标志。两者进行了争夺“湘莲”商标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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