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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4日 03时09分    查看次数:1568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一种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控告和检举;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赔偿侵权人的损害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商标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段时期里,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价高质次的的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鉴于此,我国《商标法》对假冒商标罪作了专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为制止和惩处各种假冒商标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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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商标罪的构成

构成假冒商标罪的要件有四个方面:一、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活动;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假冒商标及相关行为情节严重;三、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故意者不构成本罪;四、犯罪的主体是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和个体工商业者(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

(2)假冒商标罪的表现形式

假冒商标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下述三种: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劣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劣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认定假冒商标罪应划清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般商标侵权行为是指那些一经发现很快被制止,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或危害不大的侵权行为。假冒商标罪则必须是实施了假冒商标行为,而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所谓情节严重,指假冒产品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假冒者屡教不服的,假冒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的,假冒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假冒手段恶劣的,假冒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国内国际恶劣影响的,假冒者形成了团伙或集团的,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多、获利大、手段恶劣、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等情形。

(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假冒商标罪应按具体情况承担如下的刑事责任: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和劣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劣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企事业单位实施假冒商标犯罪行为实行“两罚制”。一方面,对企业事实单位判处罚罚金,另一方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27条和《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假冒商标罪的犯罪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其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