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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标法之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12时09分    查看次数:1429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相关法条】《商标法》第46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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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专用权期限问题,应掌握:

1、有效期间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续展

(1)、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续展期为每次期满前6个月,宽展期为有效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续展要收取宽展费。

(3)、第(2)项期间未提出申请者,注销其注册商标。

(4)、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近似的申请,仍不予核准。

(5)、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的,商标专用权可依法转移给其继承人。但在死亡、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一经注销,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注册人死亡、终止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