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785
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后,申请人取得一种期待权益,即期待该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权。这种期待权益,是否基于申请人丧失经营资格而自动消灭?商标异议审理中,异议人能否以被异议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为由,要求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 在商标注册实务中,商标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自然人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以其依法被核定的经营范围为限,或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单位申请人只要求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未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如此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商标的实际使用率,防范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
但是,只要商标注册申请权取得时是合法的,就不能仅因为申请人事后丧失经营资格而自动消灭,或者说不能仅因为申请人事后丧失经营资格而无条件剥夺其获得注册商标的期待权益,除非法律另有明确的相反规定。申请人丧失经营资格的,完全可以将其商标注册申请权转让给其他有经营资格者,使商标的实际使用成为可能。即使申请人因死亡、依法终止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依法取得的商标注册申请权等民事权益,仍可由其继承人、投资人等权利义务承受者依法承继。
《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在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法经〔2004〕24号)中指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显然,企业法人终止以注销登记为准,注销后才归于消灭,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表示其丧失了经营资格,不得再继续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是该企业仍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依法取得的商标注册申请权等民事权益,不因执照被吊销归于消灭。
当然,企业若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未进行清算、未处理相关财产权益的,很有可能成为被人遗忘的“僵尸企业”。商标局将注册商标权授予此类企业,商标可能不会被实际使用,造成资源浪费。不过,这只是可能性之一,并非绝对。若要以此为由无条件地剥夺营业执照被吊销者的商标注册申请权,立法者需要进行政策考量,衡量采取哪种方案更有利于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合法权益,并作出明确的规定。
商标局商标异字第00590号中基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曾以被异议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被异议商标权利由其他民事主体承继的答辩为由,推定被异议人已经终止或者已经放弃被异议商标的权利,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权利主体已不存在,裁定支持异议人有关被异议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应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此个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异议人不仅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商标局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推定其放弃被异议商标的权利。
因此,该个案不能得出被异议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就应无条件剥夺其商标注册申请权、裁定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结论。当然,类似情形下的被异议人若想继续取得被异议商标注册,应当积极答辩,主张自己仍然享有商标注册申请权,并依法将被异议商标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他人。笔者建议有关商标注册评审规则的商标立法中,对类似情形予以明确规定,以便定纷止争。
根据商标法规定,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初审,由商标局发出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当然包括乙方了。要注意的问题是,提出异议的时间要在商标局发出初审公告,因为发出公告意味着商标局已经初步认可了该申请,如果没有发出公告则意味着商标局是否认可该申请还未为可知,也就不可能提出异议申请了。
提出异议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只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乙方要注意的问题是提出异议的理由。根据商标法规定,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他人不得抢注。因此乙方要注意的问题是:第一证明乙方对该商标使用在先;第二证明乙方使用的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