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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商标法评析—兼析《中国商标法》的修改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4日 06时09分    查看次数:1742

进入21世纪,随着俄罗斯的社会趋于稳定、经济发展开始提升,其商标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

现行俄罗斯商标法由2002年12月11日修改的《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产地名称法》(以下称《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和2006年11月24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知识产权法部分)》第七十六章(法人、商品、工作、服务与企业个别化手段的权利) (以下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标法部分)》) [1]这两个部分组成,可以说,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中最完善、最有价值的商标国内立法之一,对于《中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商号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标法部分)》第一节是有关“商号权”的规定,包括商号的构成、要求、登记以及商号专有权的使用、保护、限制和效力的规定。而我国对商号权的规定相对分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而且现有规定也不够完善,例如没有规定商号权的民事司法救济途径。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标法部分)》第1473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商号应当指明其组织法律形式和法人自己的名称。法人自己的名称不得仅由标明其活动种类的文字构成。”可见,在俄罗斯商标法中,法人的商号包括法人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法律形式。

而我国对商号的规定见之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前者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织: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后者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中国的法律中,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划、商号(或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

由此,我国法律规定的商号含义与俄罗斯法律规定的商号含义不同。俄罗斯法律规定的商号与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相等,俄罗斯法律规定的法人名称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商号(或字号)相当。 俄罗斯对法人的商号实行统一的国家登记制度。而我国对企业名称是按照行政区划范围(全国、省、自治区、市、地区、县)实行的分级登记管理制度。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世界经济的日益全球化,中国的企业法人分级登记管理制度产生了许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商号或字号[5]的相同或相似日益严重,这不仅损害企业自身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良好市场秩序。 比较两国的立法,中国对商号权的立法层级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也就是说,这两者都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而俄罗斯对商号权的立法层级则较高。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标法部分)》的效力仅次于《俄罗斯联邦宪法》,与我国狭义上的法律相当。 由此,对商号权的立法我国应该提高层级,由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将要修改的《中国商标法》对商号权作出明确而详细规定,并规定全国统一的商号登记及其民事司法救济途径。

二、不予注册的理由

《俄罗斯联邦商标法》第6条规定了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第7条规定了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标法部分)》第1483条对不予注册的理由规定得更加详细与完备,该条第1款规定,没有显著性(或识别性)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与《中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基本—致。

但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标法部分)》第1483条第1款还规定,没有显著性的标识可以作为商标中不受保护的元素,如果这些标识不属于商标中的主要部分;该款同时列举了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特点,即仅表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性质、用途、价值以及商品生产或销售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中国商标法》对此未作详细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标法部分)》第1483条第2款、第3款与第4款规定了不予注册的其他绝对理由。第2款规定,本国与外国的国家象征与标记、国际组织与政府间组织的象征与标记以及官方的识别标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与《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相类似。不过,该款同时规定,上述元素可以作为商标中不受保护的元素,如果主管机关同意。《中国商标法》没有作此规定。第3款规定,误导消费者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4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各民族中非常珍贵的文化遗产的官方名称与图形、世界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官方名称或图形以及在收藏品、收集品和有价证券中保存的文化珍品的图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两款在《中国商标法》中均无相应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标法部分)》第1483条第5款至第9款规定了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涉及在先权利,其包括在先商标权、在先商品产地名称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第6款规定,与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在先注册(包括本国与外国)商标和在先驰名商标在同类商品上相同的或导致混淆性相似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与《中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相类似。不过,该款还规定,与前述标识相同的或导致混淆性相似的标识可以在同类商品上作为商标注册,如果权利所有人同意。这是《中国商标法》所没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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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第1483条第5款规定,如果商品产地名称作为商标用于不是来源于该产地商品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7款规定,与在先商品产地名称相同的或导致混淆性相似的标识不得在任何商品上作为商标注册;第8款规定,与受保护的在先商号、商业标识与育种成果名称相同的或导致混淆性相似的标识不得在同类商品上作为商标注册;第9款规定,与在先著作权(包括科学、文学或艺术著作的名称和源于这些著作的人物或摘录,以及艺术作品或其片段)、在先姓名权(包括著名人物的名字、笔名或源于此的标识)、在先肖像权(著名人物的肖像或仿制品)、在先工业外观设计、在先产品认证标记或在先域名相同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上述条款相比,《中国商标法》中有关在先权利的规定显得粗糙、简单和模糊。

由此,在将来修改《中国商标法》时,可以考虑将上述规定移植到《中国商标法》中。

三、商标使用的范围与方式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标法部分)》第1484条第2款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使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产的、准备销售的、销售的、在展览会和交易会上展示的或以其它方式进入民事流通领域的,或者为此目的而保存或运输的,或者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商品,包括商品的标签和包装;从事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与商品进入民事流通领域有关的文件;关于商品销售、从事工作和提供服务的说明书,以及公告、招牌与广告;互联网,包括域名和其它编址方法。”而中国法律对商标使用范围的规定则体现在《商标法实施条例》。

其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与中国法律相比,俄罗斯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范围规定得更详细、更完备。 关于商标的使用方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商标法部分)》第1484条第1款规定,权利所有人可以“以与法律不冲突的任何方式”使用商标专有权,但禁止权利滥用或不正当竞争。

其第1486条第2款规定,权利所有人、被许可使用人或者在权利所有人监督下使用商标的其他人使用商标视为商标的使用,除非前述行为与商品或服务直接进入民事流通领域无关。该款还规定,在不影响商标的显著性与不妨碍对商标提供保护而改变其个别元素的情况下使用商标也视为商标的使用。中国法律对商标的使用方式未做任何规定。

由此,在将来修改《中国商标法》时,可以考虑将上述规定也移植到《中国商标法》中。此外,俄罗斯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和商品产地名称也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这些在将来修改《中国商标法》时都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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