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03时09分 查看次数:1120
类似商品是除近似商标外确定商标禁用权范围的另一要素,因此商品类似的判断对于商标侵权定性的判断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类似商品区分表对商品的类别有明确界定,当事人一般不会对商品类似的判断产生分歧,但一旦存在分歧,关于商品类似的争议就很容易成为案件的焦点。
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度商标侵权案件为例,截至今年10月8日已审结的52件商标侵权案件中,仅5件被告提出商品不类似的抗辩,但这些抗辩意见却无一例外都成为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因此,总结商品类似判断的标准和规律,更正当事人判断商品类似的认识误区,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意义。
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判断商品类似一般存在以下3个认识误区:一是商品类似比较的对象存在偏差。司法实践中,有的原告将自己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与被告的被控侵权商品进行比较;有的被告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在诉讼中将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自己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
二是商品类似比较的方法过于机械。判断商品类似局限在相关商品物理属性的比较上,有的当事人机械地按照类似商品区分表进行比较,不考虑市场实际情况、主张权利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相关公众对类似商品的普遍性认知。
三是将商品类似的判断结论类推适用。商品类似的判断结论不具有普适性,而有的当事人却将其他商标侵权案件或商标行政案件判决中关于某两类商品构成类似的认定类推适用到当前案件中。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4个方面避免商品类似判断的认识误区。
一是判断商品类似应坚持“避免来源混淆”原则,设想如果近似商标在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商品上共存,相关公众会误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那么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商品就构成类似商品。
二是判断商品类似应正确选择比较对象,严格将比较对象确定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被告被控侵权使用的商品上。
三是判断商品类似应从相关公众的普遍性认知出发,以相关司法解释列明的因素为主,区分表为辅进行综合比较分析。类似商品区分表可以作为商品类似判断的参考,但绝非唯一标准。商品类似的判断标准是多元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综合考虑以下5个方面因素:1.生产者和消费对象;2.功能和用途;3.原材料和工艺;4.销售渠道和场所;5.消费习惯。虽然在区分表上两类商品不属于同一个类别,但是,如果两类商品的生产者处于相关行业,消费对象是同一群体,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具有替代性,商品的原材料和制造工艺类似,销售渠道和场所交叉重叠,结合本地的消费习惯,相关公众普遍认为两类商品存在特定联系,那么也应该做出这两类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的判断。
四是商品类似的判断结论仅具有个案意义,对其他案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商品类似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独立于商标之外的客观事实,商品类似会因市场实际情况的变化和主张权利的商标知名度不同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