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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国际定牌加工与商标权的地域性案件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8日 04时10分    查看次数: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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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牌加工即俗称的“贴牌”生产,是指由境外委托方提供商标,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产品后,再贴上商标或品牌返销国外的经营活动。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那么,当国际定牌加工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解决呢?

 

中国A公司、中国B公司与甲国C公司均系从事同类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中国A公司在中国合法享有在该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甲国C公司在甲国亦在同类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注册,且甲国C公司在甲国享有的注册商标与中国A公司在中国享有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极为相似。 某日,中国B公司接受甲国C公司委托,以定牌加工贸易方式生产了带有C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并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该批货物,目的国为甲国,收货人为C公司。中国A公司以该批货物涉嫌侵犯了A公司在海关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申请海关查扣,并以商标侵权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分析 商标权是有地域性的,通常认为,商标权仅在其注册国内有效。商标权主体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的权利,同时禁止他人不经自己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原告A公司商标系在中国商标局合法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而被告B公司在其加工商品上标注的商标虽系甲国C公司在甲国合法注册,但因未在我国注册而不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依照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从本条可以看出,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我国商标法采严格责任,即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只要未经许可而作“混淆性使用”的,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若机械地适用商标法52条之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似乎毫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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