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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使用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9日 10时09分    查看次数:1285

现在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商标吧。同时相信大家也知道商标的类型有很多种吧。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去看一下,什么是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以及这两种的使用。

一、 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在与其注册商标(通常为驰名商标或显著性很强的创意商标)指定商品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如日本电器制造商索尼(SONY)电器公司,在自行车、食品等许多与电器并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索尼”(SONY)商标,以防止他人使用,有损“索尼”声誉。取得防御商标注册后,原商标(正商标或称主商标)的专用权范围得以扩大。

如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则不为侵犯防御商标的权利,而为侵犯原注册商标(正商标)的专用权。只要正商标在使用,防御商标也视为使用,这样防御商标不会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而且,有取注册防御商标的人,不受该商品在先注册的限制。比如驰名商标A的指定使用商品(注册商品)为B类商品,他人在C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了A商标,但他无权禁止驰名商标A的注册人在C类商品上注册A商标。由此可见,防御商标的注册给注册人增加了很多权利,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对防御商标的注册要求很严格,一般要求正商标是驰名商标或者显著性很强的组字商标。

之所以要进行防御商标的注册,一个重要的原因还是因为一些不讲信义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将他人驰名商标使用在那些与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全然无关或关系甚微的商品上,利用驰名商标为自己的商品打开销路,并因而损害驰名商标和消费者的利益。例如“柯达”(KODAK)商标是美国柯达公司在照相机、胶卷和摄影器材上注册的商标,并且是人们比较熟悉的驰名商标。一家印度公司以“柯达自行车公司”为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并申请将“柯达”商标注册在自行车商品上。实际上,该印度公司是假借“柯达”之名,来实现自己的不正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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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只能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许多已注册的商标非常驰名,以至于他人即使将其使用在与该商标注册的商品非类似的商品上时,也可能在公众的心目中造成混淆。这样,不但使驰名商标的信誉受到损害,而且,驰名商标的唯一性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为了防止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些国家规定了防御商标制度。我国的商标法尚未有防御商标的规定,因此法律意义上的防御商标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我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以及行政机关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了广泛的保护。

二、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已注册商标(正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相对于正商标而言,是为了防止自己的正商标(一般为名牌商标)被他人影射仿冒。如国外一家生产食品的厂商,因“乐口福”商标享有盛名,而又申请注册了“乐福口”、“口乐福”、“口福乐”、“福口乐”等商标。我国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的“娃哈哈”商标,是近几年声誉雀起的响亮商标。为了防止“娃哈哈”商标被他人影射和仿冒,该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哈哈娃”、“哈娃娃”、“娃娃哈”等几个商标。再如过去的老虎牌万金油,注册了猫、熊、豹、牛等十余种动物商标。这些商标在性质上都属于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的出现,是因为商标的近似或商品的类似往往不很明确,也没有严格的判断认定标准,而且随着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变化,因此难以防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近似的商标,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要取消他人的注册或禁止他人的使用往往是很困难的。所以,人们通过注册联合商标来防止出现这种情况,起到一种预防的作用。有的也是因为出现了利用近似商标侵权的情况,才迫使厂家注册联合商标。

如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的“娃哈哈”商标,变受取他人“娃娃哈”、“乐哈哈”等商标的侵权。在制止了该侵权行为后,娃哈哈集团公司就注册了“哈哈娃”等联合商标。 除此之外,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也在于适应企业发展和新产品开发的需要。对于有实力的企业,产品种类繁多,新产品不断涌现,旧产品不断更新换代,因而在业务往来时需要在与胡商品类似的新商品上,使用与原注册商标有一定近似的商标,既可以利用老牌子促销,又展示了新产品的风采,此可谓一举多得。联合商标恰恰能满足这种需要。

我国商标法并没有规定联合商标的内容,但不少厂商实际上应用了联合的策略,充分发挥了联合商标的作用。事实上,联合商标不一定都使用,但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满三年不使用,商标局有权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这个矛盾需要妥善解决。在现行法律不没有修改之前,可以采取广告的方式对这些商标加以“使用”。根据商标局的解释,只要在国家批准的正式出版的刊物上作了广告,那么,被广告的注册商标就视同已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