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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无主商标问题的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9日 10时09分    查看次数:966

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商标注册人已经不存在了,这个商标即为无主商标。那么,在法律上,无主商标应该如何处置呢?

一、无主商标的危害

自1979年我国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制度以来,商标注册申请量增长迅猛,2010、2011、2012年我国商标注册量分别达到107万、141万、164万件。截至2012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90万件,位居世界第一,是美国有效注册数量的三倍。申请人每申请一件商标,平均用时300多天,如果遇到商标异议、复审,注册时间更是遥遥无期。这几年国家商标审查机关为解决申请商标审查积压,增加大量人力、物力,并且加班加点。然而持续高速增长的商标注册量,使商标审查机关不堪重负,难以为继。

这次商标法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是要研究解决商标审查的效率问题。清理和解决商标库中长期滞留的大量注册人已经消亡的无主商标,是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的有效途径。据业内估算,目前注册商标中闲置商标接近三分之一,数量高达200万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无主商标。由于商标资源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服装、食品、广告等类别上,注册商标已超过10万件,再注册新的商标名称空间已经很小。

一些具有商标正常使用需求的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往往因为与这些现存的无主商标相同或类似,而遭遇被驳回命运。有些企业为了尽快注册商标,不得不以高出正常注册费几十倍乃至上百倍的高额代价去购买商标。这些无主商标侵占了商标资源,妨碍了其他企业的商标注册使用,降低了商标的审查效率,不仅严重影响了商标的正常功能发挥,而且客观上刺激了商标不法抢注、投机牟利等不正当行为。

如果高速公路上挤满了废弃的车辆,势必会严重影响正常车辆的行驶速度,现在商标库中的这些无主商标,就如同“废弃的车辆”,是造成审查效率不高、商标资源匮乏的重要原因。因此,清理、解决乃至利用好无主商标是提高商标审查效率、合理利用商标资源、方便和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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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主商标处置问题的法理研究

(一)无主商标收归国有的法理基础

根据国际通说,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创作性成果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技术秘密等。“识别性标记权利”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域名权等。“创作性成果权利”立法目的是通过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来激励创作,促进信息传播和技术应用。从这个目的出发,无主创作性成果应当归入公共领域,以利于传播和应用。“识别性标记权利”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可依赖其培育的识别标志获取利益,维护公平竞争。从这个目的出发,无主识别性标记权利应当收归国有,以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社会财富。

(二)我国现有立法的缺陷

对于无主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归国家所有。对于无主专利权,根据《继承法》,应归国家或权利人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对于无主商标,《商标法》并未作明确规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在商标注册人作为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终止1年内,如果没有人通过办理注册商标转移手续来继承该注册商标的,则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即无主商标权归入公有领域。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对无主著作权、无主专利权与无主商标归属的规定与法理恰好相反,值得研究。

(三)无主商标归入公有领域的弊端

商标是识别性标记权利的一种。如果将无主商标权归入公有领域将会带来很大弊端:一是原来还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因归入公有领域而失去商标权,其他人即便想到要利用该商标名称,也必须重新注册该商标,即又要经历漫长的商标注册审查周期。这既对商标权这一无形财产造成了极大浪费,也给商标审查工作增加了重复劳动;二是商标代表了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管理能力和市场信誉等诸多方面,一旦流入公有领域,则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商标,从而导致原有商标信誉无法保证;三是原有商标蕴含的价值如果为其他某个单位或个人取得,势必对国家和社会产生不公平。因此,商标权一旦处于无主状态,不宜归入公共领域,而应收归国有。

三、相关立法建议

新《商标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们认为,从根本上解决无主商标问题,应当明确无主商标收归国有这一基本思想。

我们建议,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中,在原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后增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无人继承或者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商标权归国家所有。具体处置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此规定将给解决无主商标问题提供重要法律支撑,既体现了本次修法有关提高注册效率的宗旨,也符合《继承法》和国际惯例的要求。

尽管当下我国关于商标的法律,暂时还没有解决无主商标的条文。但是小编相信,随着法律的完善,早晚会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