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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8日 10时09分    查看次数:856

驰名商标作为商标的一个等级,经常出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保障自己的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呢?小编觉得这需要我们多学习关于驰名商标的知识。那么,今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利弊争议问题,自2001年2月我国实行驰名商标认定的双轨制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息过。

今年“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也提出对驰名商标认定“政出多门”的担忧。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过于泛滥的现象,已经给市场信誉、驰名商标的市场价值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究其根源,还在于当前驰名商标的认定行为本身的不规范性,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不统一性,以及驰名商标认定模式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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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区别

1.两者的认定机构不一样。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来认定。

2.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对于仅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就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一事实进行重新认定。若对二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3.认定后的影响力有一定差别。由于通过行政途径取得的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因而在工商行政系统里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

对于通过法院个案而取得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往往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地方的实际效力目前还不太确定。

4。两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也不太一样。就法院来说,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如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如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就工商部门来说,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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