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11时09分 查看次数:726
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即为“合法来源抗辩”,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商常常以此作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
从构成内容上看,“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具备3个条件:
第一,销售商不属于明知或应知所售商品涉嫌侵权;
第二,销售商能够证明商品系自己合法取得;
第三,销售商能说明商品提供者。
在司法实践中,销售商在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往往会提供购买商品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那么,此类案件中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应如何审查呢?
(一)发票出具方
一般而言,发票出具方信息的真实有效需要从三个方面考察:
1.出具方的经营范围要与商品基本相符。例如,出具方名为“S市腾飞文具有限公司”,涉案商品却是电饭煲,就属于明显不符的情形。
2.出具方的资质规模要与涉案商品的知名度大致相符。例如,出具方为一家小商品批发市场的个体工商户,涉案商品却是大型知名家电产品,同样存在名不副实的疑点。
3.出具方的真实信息需要其他证据或调查佐证。根据“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条件,销售商的上家信息必须提供,因此,除了发票上载明的名称,销售商还应提供其他有效的联系信息,否则法院难以查明相关企业真实存在与否,同样有理由怀疑发票的有效性以及商品来源信息的真实性。
(二)发票开具日期
发票的开具日期一般是商品交易当日或合理期限以内的日期。由于我国目前市场交易中存在大量不规范的情形,小额商品交易不开具发票司空见惯,因此很多销售商在面临侵权指控时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往往会临时联系供货商补开发票甚至变造、伪造发票。因此,对于发票开具日期明显晚于发票对应的实际交易时间时,可以认定为“补开”或其他情形。由于时间滞后,此种发票的证明力虽不至于完全无效,但已大大降低,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宜单独予以采信。
(三)商品名称、型号
商品名称、型号是发票内容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审核的要点在于发票与涉案商品的同一性,防止销售商“张冠李戴”规避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有些销售商购入的商品系假冒伪劣的“三无”商品,商品名称栏目往往没有规范的商品品牌或型号内容,仅简单填写商品名甚至不规范的简称。在这种信息缺失的情形下,待证事实的同一性就无法成立。
值得指出的是,对于特殊商品如涉及人身安全的大型家电类产品,销售商在正常情况下除了需要向供货方索要发票外,还应审查进货方的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商品认证标志、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等,如果销售商怠于行使前述义务,同样难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理由成立。
(四)进货价格
此项内容的审查要点在于比较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借以判定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同时也可印证销售商在主观上是否尽到了对明显侵权事实的审核义务。例如,对于手机销售商而言,高端热销手机如苹果手机的价格范围是公众熟知的,如果发票上显示的苹果手机进货单价仅为数百元,则只能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该发票是不真实的;第二,即使该发票形式上是真实的,也说明销售商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合法来源抗辩”要求销售商不但在客观上能证明合法来源,还必须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具体状态需要根据销售商的规模、销售行为、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一般而言,相对于终端零售商,在销售中处于上游或者中游位置的总经销商以及一级、二级经销商须承担的注意义务更高,而专业经营某类商品的销售商相对于综合经营的销售商也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五)进货数量
此项内容的审查要点在于印证发票的真实性。对于水杯、牙刷等日常商品,普通零售商的需求量通常较大,在单次交易中一般会采取批量进货的形式,因此,如果相应商品的进货发票上显示的数量过小,如3个或5个,同样会影响法庭最终的采信和法官心证的形成。
必须指出的是,增值税发票的审核结果,无论是否采信,都只是作为形成法官心证的一个参考依据,既不能仅仅因为发票真实而确认“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也不能仅仅因为发票虚假而断言涉案商品来源非法。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发票真实而与案件无关或者双方恶意串通出具形式真实的发票的情形,也可能存在当事人交易关系真实并且来源合法但当事人事后补造发票的情形,因此,必须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和事实,在相互补充、印证和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基础上,才能得出符合客观真实情况的法律判断。
必需指出的是,增值税发票的审核后果,无论能否采信,都只是作为构成法官心证的一个参考根据,既不能仅仅由于发票实在而确认“非法起源抗辩”成立,也不能仅仅由于发票虚伪而断言涉案商品起源合法。在理论中,可能存在发票实在而与案件有关或许单方歹意串通出具方式实在的发票的情景,也可能存在当事人买卖关系实在并且起源非法但当事人预先补造发票的情景,因而,必需结合案件其余证据和现实,在互相补充、印证和构成完好证据链的根底上,能力得出合乎主观实在状况的法律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