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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简介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09时09分    查看次数:763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制度的设立,对于倡导和保护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商标使用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中国香港商标法对该类撤销程序有着详细的规定,以下就该程序进行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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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内容

中国香港沿用一标多类制度,撤销申请可以针对一标多类注册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或者一个类别内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   

二、“连续三年”的计算标准

一般来说,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计算以“实际注册日”起算不少于3年。但这不是唯一的计算标准,中国香港还规定了恢复使用不撤销制度:即在三年期间届满后但在撤销申请提出前,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已经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的,则该商标的注册不得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然而如果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期间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在知悉有关的撤销注册申请将来可能会提出的情况下,筹备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工作已经开展的,则属例外。

三、撤销程序:

1、调查取证

申请人对拟撤销的注册商标在中国香港的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收集和保存证据。

2、提交撤销申请及证据

调查取证完毕后,申请人可基于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撤销申请。决定继续的,可向注册处提交相关的撤销申请文件以及支持其申请的证据。譬如,关于拟撤销商标的使用状况调查报告等证据。

3、抗辩与举证

商标拥有人如拟就其撤销进行抗辩,则须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销申请副本后6个月内,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 如商标拥有人未有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将可被注册处视为不反对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4、补充举证与质证

如商标拥有人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后,申请人可以法定声明提交进一步证据,以支持其在撤销申请中列出的理由。进一步的证据并不限于纯粹回应商标拥有人的证据,但该证据必须在收到商标拥有人上述文件后的6个月内提交至注册处。此外,如上述法定声明是在中国香港以外地区作出的,则须经公证。如商标拥有人未有提交任何文件,以及如注册处不信纳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阶段随附的支持证据,则注册处会促请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的9个月内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如申请人不打算提交进一步证据,须在期限内向注册处提交表明此意的陈述。

5、聆讯

除非任何一方申请许可,以提交进一步证据,否则注册处将对撤销申请拟定聆讯,以听取各方的论点。打算出席有关聆讯的任何一方,可于指定的通知日期后的14日内,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讯的通知。逾期不提交的,可被视为不打算出席聆讯。

6、裁决

注册处处长综合前述证据材料,进行裁决,并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决通知。裁决败诉一方还有可能需负担对方的法律费用。

7、上诉

任何一方可就处长的决定向原讼法庭以至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终审法院许可,可再进一步提出上诉。

四、特别规定

1、关于商标使用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使用外,中国香港商标制度还特别规定了如下行为,也属于商标的使用:

(a)在中国香港,将商标应用于只供出口的货品或该等货品的包装上;

(b)在中国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或拟在中国香港以外地方提供的服务使用该商标,例如,在中国香港之外提供旅馆服务,但是在中国香港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属于商标的使用。 同时,还规定了所有的使用证据和不使用证据,都必须以“法定声明”的形式提交。如“法定声明”是在中国香港以外作出的,还需经公证。

2、关于举证义务 在中国香港商标撤销程序中,撤销申请人有举证的义务,其必须提供注册商标不使用的证据。关于提交不使用证据的规定,最大的目的在于,商标注册人对撤销申请不做回应时,撤销申请人能够争取较早撤销生效日。

五、总结

中国香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与中国香港商标异议程序类似,完整的流程较为复杂。一般审理期限需要3年左右。此外,因中国香港商标撤销程序相对完善,每一流程均有可能产生大量的撰写及调查工作,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相对较高。故要成功撤销一个中国香港注册商标并非一件容易的事,这与中国大陆的撤销程序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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