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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普及--县级以上地名不可作为商标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06时09分    查看次数:737

我们通过一段案情来分析,为什么商标不能使用县级以上地名呢?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我们来了解一下

【案情回放】

被异议商标系山西省新绛县绛艺苑砚社(简称绛艺苑砚社)申请注册的“绛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6类印章(印)、图章盒、毛笔、笔架、宣纸、硯(墨水池)、块墨、墨汁商品。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简称绛州澄泥砚研制所)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经审查裁定:被异议商标在“砚(墨水池)、块墨、墨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不服该裁定并申请复审,其复审理由是:“绛”是山西省运城市境内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被异议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核准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第08035号复审裁定,认定:“绛县”虽是山西省县名,但“绛”亦有“深红色”的含义,普通消费者在通常情况下不易将单独一个“绛”字与“绛县”联系起来识别,绛州澄泥砚研制所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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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认定错误,判决撤销第08035号复审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本案申请商标“绛及图”中,“绛”系其显著识别部分,同时“绛”也指向了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山西省绛县,故申请商标能否作为商标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赵某(律师):“绛”虽有两个含义,一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一为深红色,但本案申请商标中“绛”完全是地名含义,根本没有深红色的含义,故其不能作为商标,申请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曲某(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商标注册的效力及于全国,并不仅限于商标所有人所在地,并非只要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本案“绛县”虽是山西省县名,但“绛”亦有“深红色”的含义。如果将本案申请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主体范围局限于运城市、山西省境内应当是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缺乏了解所致。被异议商标“绛”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情况,可准予注册。

李某(商标代理人):商标权是通行于全国法律内的民事权利,故地名是否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含义”,不仅要考虑该地名所指向地理区域内普通公众的认识,更应考虑全国范围内普通公众的认识。对于地名商标来说,地名所指向区域的民众通常更容易意识到其地名含义,而其他地区的普通民众则未必会有同样的感受,除非是知名度较高的地名。本案“绛”指向绛县的地名含义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通公众看来似乎较弱,故应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汪某(大学老师):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时,应比较该其他含义与其地名含义的强弱,如果其他含义较强,则应准许注册;如其他含义较弱,则不得作为商标。本案“绛”确实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但不好说该其他含义一定强于其地名含义,故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更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法官回应】

本案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其他含义强于地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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