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06时09分 查看次数:758
我国2005年修订的《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则,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审理不服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辩论的事实、理由及恳求停止评审。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异议制度停止了修正,规则只要在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议”的状况下,才有后续的复审程序。
关于该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我国现行商标法施行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则,商评委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议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议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恳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停止审理。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本质影响的,能够作为评审的根据。
通常状况下,商评委主要应盘绕复审恳求人所提出的恳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辩论人所作的相应对辩停止检查,辩论超出恳求的局部普通不应归入检查范围。这主要是基于两点思索:
一方面,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的设立,在于给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当事人以后续的救济途径,使其有可能取得比商标局异议裁定内容更为有利的结果,而非使其面临有可能接受更为不利结果的风险,这是合理程序准绳的根本请求,而将超出恳求范围的辩论内包容入复审检查范围就有可能使得复审恳求人面临比商标局异议裁定内容更为不利的结果;
另一方面,关于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的提出,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设定了当事人申请复审的期间,超出该期间的复审恳求及相关理由均不能归入复审检查范围,异议复审申请期间的设定将形同虚设。
我国现行商标法施行条例第五十三条还规则,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本质影响的,能够作为评审的根据。该规则自身系对恳求准绳的扩张适用,故对该规则中的“原异议人的意见”“本质影响”等内容应有明白的限定。普通状况下,“原异议人的意见”不得超出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审理范围,但触及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适用的相关意见,能够作为例外情形。
之所以允许原异议人超出复审恳求范围提出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适用相关的意见,主要是思索到上述条款的适用触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商标辨认作用的发挥,且即便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不予思索,在后续的商标无效宣布程序中仍需做进一步的检查,这将形成对商标检查程序和行政资源的糜费。
“本质影响”主要指向的是那些在程序或者实体上可以直接决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结果的情形。总体而言,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检查范围确实定需坚持恳求准绳,但在原异议人提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等绝对条款的意见时,亦可作为评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