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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头像转换成商标应该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02时09分    查看次数:1266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进行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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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我们生活中有好多商标是以人头像作为商标注册,这样会有很强的辨别性。大家比较熟知的第1381611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就是用自己的头像做商标注册。据了解,贵阳老干妈公司于1998年就申请注册了此商标,于2000年4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豉、油辣椒(调味品)等商品上,目前该商标还在有效期内。

当然,以自己的头像注册商标的例子很多,如霸王洗发水,锦和妈中草药跌打酒等等。那么人头像是不是随便拿来就能进行商标注册呢?

头像作为商标注册是有法律程序的。个人头像申请注册商标,除需提供相关资质及申请文件外,还需要提供以下对于情形的材料:

1. 自然人以本人的肖像申请商标的,提供肖像权人身份公证。由肖像权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带身份证、户口本。具体样式如下:

2. 以非本人的肖像申请商标的,提供经公证的肖像权人授权使用协定书。

在操作层面上,作为全国唯一的商标授权机关的国家商标局,在审查肖像商标时没有办法、也不可能将商标图样与肖像权人一一核对,也无法逐一核实肖像权人同意将其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采取了目前这种声明公证的操作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肖像权人只需要本人到其当地的公证机关,向公证人员陈述其意思,并由公证人员记录并制作书面声明公证,来对此予以证明即可。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也同样对商标申请合理性作出了一定限制,结合商标《审理标准》中对于肖像权侵犯案件审理的解释,未经允许,将他人的肖像做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将不被接受。如果他人擅自将自己的特征注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在先权利。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肖像都可以注册商标,如伟人的肖像,还有可能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肖像而不能进行商标注册。

前些年,“刘德华”商标纠纷闹得沸沸扬扬。四川崇州观胜镇“正宗刘德华板鸭店”的老板刘德华是位土生土长的崇州老人。其自1980年创办“正宗刘德华板鸭店”,为了保护商标,刘德华老人在2004年将“刘德华”三字与自己的头像相结合后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于2007年5月28日由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注册,使用的商品类别为商标分类表第29类的板鸭、腌肉、香肠。之后“刘德华”板鸭名声日甚。

明星刘德华的经纪公司发现“刘德华”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后,认为其侵犯了明星刘德华的名誉权,损害了刘德华良好的公众形象,请求要求撤销该商标。

由于“刘德华”商标由“刘德华”和一位老者的头像组成,与明星刘德华的相貌相差甚远,刘德华老人并未影响明星刘德华姓名的设定、变更以及自由使用的权利,且“刘德华”也不涉及冒用的问题;同时,其在商标注册时将姓名与自己的头像相结合使用,也不会引起他人的混淆与误认。因此,“刘德华”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既未侵犯明星刘德华的姓名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明星刘德华的经纪公司在提出异议后又很快撤回异议。

  由此可见,姓名相同时,将姓名与肖像相结合会避免混淆,可大大避免重复。同时,用头像和人名作为商标,不仅能提高商品的知名度,还可以防止被他人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