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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普及-中国台湾对于商标的重视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867

知识产权在我国中国台湾地区称为“智慧财产权”,近年来由于诉讼程序冗长、法官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中国台湾岛内对智慧财产权的司法保护体制出现了改革创新的强烈呼声。为了加快此类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法官审理案件的专业水准,满足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中国台湾地区“立法机构”于2007年3月28日通过了《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此后相关机构很快又制定了《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施行细则》、《智慧财产案件审理细则》等法令。

经过筹备,2008年7月1日智慧财产法院正式开始运行,智慧财产法院设立后将管辖涉及智慧财产权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案件,同时在审理机制、技术调查官选任、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机关处理程序关系等问题上设计了一系列有创新意义的规定,因此智慧财产法院的建立被称为开创了中国台湾智慧财产权保护的历史新篇章。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均明确了要将“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改革的方向,因此本文对我国中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的设立与运行情况作一简介,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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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财产法院的设立背景

我国中国台湾地区设立智慧财产法院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首先,从内因上分析,中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权的诉讼程序拖沓冗长、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了中国台湾的产业竞争力,这一弊端日益受到智慧财产权利人的批评质疑。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依据中国台湾《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中,被告如对原告的智慧财产权的有效性提出争议时,法院会中止诉讼程序,等待智慧财产权宣告无效审理程序完结,该智慧财产权被确定有效时,才会继续进行审理。在中国台湾地区,当事人如对智慧财产局关于权利有效性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经济部”提出行政诉愿,如对行政诉愿决定不服又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两审审结且该智慧财产权有效性得到确认后,民事诉讼程序才又重新恢复,民事诉讼程序在中国台湾又需要三个审级才可以终审,这样一个案件下来动辄需要五至六年的审理时间。

其次,从外因上分析,设立智慧财产权的专业法院也是为了缓和中国台湾地区与美国紧张的经贸关系。随着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贸易摩擦中所占比重日益加大,美国不断地向中国台湾施压,从2005年起,美国贸易代表在每年的特别301评估报告中就已将中国台湾成立智慧财产法院列为中国台湾对于保护智慧财产权的承诺,密切加以关注[2]。中国台湾设立智慧财产专业法院也是出于对外经贸谈判的策略考虑。加之,德国、日本、韩国、美国、泰国等国家也有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的先例可供参考,因此中国台湾的“司法院”于2004年开始规划设立智慧财产权法院。

二、智慧财产法院的现状

(一)管辖权

中国台湾地区的司法体系与我国大陆地区不同,法院区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由普通法院系统管辖,实行三审终审制,行政诉讼则由行政法院系统管辖,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智慧财产法院的建立则突破了这种司法二元体系的划分,其可以统一管辖涉及智慧财产权的三种诉讼案件,开创了中国台湾司法体系改革的先例。 依据《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2条及第3条规定:智慧财产法院依法管理关于智慧财产之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之审判事务。其管辖案件具体包括:

1、依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光盘管理条例、营业秘密法、集成电路布局保护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护之智慧财产权益所生之第一审及第二审民事诉讼事件。如果当事人对智慧财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不服则由“最高法院”进行终审。

2、因行为人违反刑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平交易法中不得侵犯智慧财产权的规定,对地方法院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不服的,则由智慧财产法院进行二审,但少年刑事案件除外。如果当事人对智慧财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不服同样由“最高法院”进行终审。

3、因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光盘管理条例、集成电路布局保护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财产权所生之第一审行政诉讼事件及强制执行事件。

(二)审理模式 在审理模式上,《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智慧财产法院审判案件,民事第一审诉讼程序及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实行法官独任审理;民事、刑事第二审上诉、抗告程序及行政诉讼通常程序,需以法官三人实行合议制审理。

(三)法官及技术审查官的设置与任职资格 为了使更专业的人员进入到智慧财产法院法官队伍中来,《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曾担任法官、律师、大学教师、研究所研究人员、曾在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智慧财产之审查、诉愿或法制业务的,以上人员如符合一定条件的均可经台“司法院” 遴选甄试审查合格并培训后予以任用。

设置技术审查官是《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的一大创新之处,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官在理工领域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技术审查官的职责是就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项,基于专业知识对当事人说明或发问、对证人或鉴定人为直接发问、就本案向法官陈述意见、于证据保全时协助调查证据等。《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16条规定,曾担任专利审查官或商标审查官、有智慧财产权类专门著作的大学教师及公私立专业研究机构研究人员,以上人员如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由“司法院”遴聘或借调出任。值得注意的是,技术审查官的地位并非法官,

而是一种类似于诉讼辅助人员的角色,依据《智慧财产案件审理细则》规定:技术审查官就其执行职务之成果,应制作报告书;技术审查官之陈述不得直接采信为认定待证事实之证据;当事人就诉讼中待证事实仍应依各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程序提出证据,不得迳行援引技术审查官的陈述而为举证。 目前中国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共有8位法官和9位技术审查官。技术审查官均系从中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借调的资深专利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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