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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知识产权法的百年变迁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8日 03时09分    查看次数:899

相信大家都知道,德国家整个欧洲的“心脏”。这一点可不是仅仅从地理位置上说的,因为不管是从经济还是文化,德国都当得起这颗“心脏”,具体的,我们还是一起往下看吧。

而在100多年前,欧洲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经历过像德国这么长时间的纷乱年代,因为这片土地在近代历史上充斥着战乱与纷争。在中世纪时期,德国版图上是众多彼此独立的王国及帝侯领地,他们有着各自不同的文化和立法,这也是德国不同于法国、英国等其他欧洲国家的独特所在。我们今天所认知的德国,其实真正始于历史上称为“铁血宰相”的俾斯麦于1871年建立的德意志帝国。直到1945年“二战”结束后,德国才摆脱了文化冲突和纷争战乱。

了解德国的历史发展,就不难理解德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为何相对落后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因而其知识产权立法以制定法、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德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除1896年首创世界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其商标法(1874年)、外观设计法(1876年)、专利法(1877年)和实用新型法(1892年)等工业产权法的起步均晚于英、法、美等国。虽然德国著名法学家约瑟夫.科勒于1907年创造了“无体财产权”概念,但这一学说逐渐为德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在德国近代以来一直没有“知识产权”之类的上位概念,而是分为工业产权法和著作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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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709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令》,100多年后,德国才开始著作权立法。因为地区分割阻碍了著作权法的发展,德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837年的《普鲁士版权法》,1871年著作权法始纳入德意志帝国法律体系中。现行德国著作权法于1965年颁布,1985年加以修订。德国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在著作权的作品利用方面,德国不仅靠著作权法,而且还靠出版合同法等。

德国第一部商标法是1874年德意志帝国时期颁布的,现行的商标法是1968年颁布的,1979年又作过重大修改。德国商标权绝大部分是通过注册取得的,但商标如果在贸易活动中的使用得到了公众的承认,并已经成为了驰名商标,则即便不注册也能取得商标专有权。德国专利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主要是审查有无禁用标记,是否与已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进行审查,还要对其是否具备一定“识别性”进行审查。

德国不允许把履行商标注册手续当作一种垄断商标权的手段,在注册后连续五年未在贸易活动中使用则将其注册商标撤销。不过,专利商标局并不主动检查商标是否使用,也不会主动去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仅在第三者以未使用为理由对商标的有效性提出争议时才检查是否使用,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德国于1979年以后对服务商标予以注册保护。另外对证明商标也提供注册保护。

德国第一部专利法是1877年德意志帝国时期颁布的,现行的德国专利制度由1981年全面修改后生效的专利法。与中国的专利制度相比,德国专利制度有着非常明显的特征:与中国专利法中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不同,德国专利法中的“专利”仅指发明专利;德国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都单独立法保护。

相比于英、法等欧洲国家来说,德国的专利法可谓姗姗来迟。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德国长期处于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状态,因而尚未形成有利于专利保护产生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条件。直到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才于1877年颁布专利法并于同年成立帝国专利局。专利制度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立刻在德国得到了验证,据记载,仅1911年一年的时间内德国就达到了4.5万件专利申请,德国工业得以飞速发展。“二战”极大破坏了德国的专利制度,1948年德国分立为东德、西德,这使得1877年以来获得统一发展的专利法又走向分裂。1990年东德、西德统一后,德国专利法进行了几次修改,并于1998年11月将“德国专利局”更名为“德国专利与商标局”。

从历史的角度看,德国知识产权立法虽然落后于法国、英国甚至美国,但其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却是令人称道的,比如德国明确保护“众所周知的著名商标”,商标法保护范围如此之广,或许没有一个国家的商标法与之比肩。另外,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曾为部分欧洲国家、日本、韩国乃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所借鉴。

德国第三大城市慕尼黑被誉为欧洲的“知识产权产学研中心”,因为这里是代表“德国制造”的宝马公司、西门子公司、空中客车等高科技企业的发源地,同时,慕尼黑不仅是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所在地,而且也是欧洲专利局的所在地。在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和欧洲专利局周边,聚集了近百家专利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将慕尼黑誉为欧洲乃至全球的“知识产权产学研中心”决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