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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形势下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困境及对策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8日 03时09分    查看次数:1003

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商标数据发布,不难发现,我们国家登记注册的商标是越来越多了,而且每年都是跨越式发展的。同时,这个数据也反映出了一个比较担忧的地方,那就是,在当前形势下,商标专用权质押存在诸多困境。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应对呢?怎样做才能促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持续健康的发展呢?

1. 商标专用权质押法律制度、法规存在空白

专门规范商标权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没有对商标专用权质押做出规定,《担保法》、《物权法》只是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只是对登记问题做出了规定,至于如何评估商标专用权质押价值,如何实现商标专用权质押及如何实现商标专用权价值的变现等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都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导致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业务在实际操作上缺乏依据,随意性较大,不易把握,造成很大的风险。

因此,国家立法部门及商标权相关部门应建设完善的商标权质押融资法律、法规制度;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其操作程序,使其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条件,质押合同的具体内容、生效、变更及注销的条件和程序,出质标的双方和第三者的责任与义务,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完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业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以及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准则和道德,使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有法可依。

2. 商标专用权价值不确定、不稳定,具有高风险

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是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也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评估过程中对细节问题的不同处理,都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巨大差异。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涉及行业及种类繁多,赢利模式差别较大,目前我国还没形成被普遍接受的统一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体系,现行会计制度也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其价值;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体系的不统一,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这已成为推广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最大障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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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性,容易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发生价值波动,贬值风险较高。一个评估价值几亿的商标,可能在短期内因质量、经营等原因快速贬值,这种贬值风险是融资机构难以掌控的。如三鹿奶粉几亿元的商标品牌价值,一夜之间就化为乌有;曾经的央视广告“标王”——“秦池”、“爱多”商标,也因为企业经营问题,一度高估几十亿的商标品牌价值,贬值惊人;这导致融资机构心存疑虑,难以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方式。

1)针对商标专用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适时寻求“组合标的”质押融资办法,鼓励企业以商标权再辅以企业家个人信用做联带质押,支持发展商标权和有形资产捆绑式质押融资等各种手段降低和分散风险。

2)企业的综合实力直接决定了商标专用权价值,商标专用权价值则直接反映企业的经济实力。财政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应牵头组织加强商标专用权价值的会计和评估理论的关联研究,寻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为目的与财务会计相结合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方法,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标准,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保证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同时规定“最大商标专用权价值有效质押比例”,对接受融资的企业经营行为造成更有效的约束力,降低融资机构的风险,促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循序渐进的发展。

3)工商部门、融资银行机构及中介评估机构应联合对商标专用权出质全程监管,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工商部门要建立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和商标许可情况公示系统,采取电子登记方式,登记内容可供潜在质押权人以及公众查询。另外,针对期限为两年及以上的质押融资业务,建议评估合同里约定以年为单位进行复评,跟踪商标专用权价值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分散、消除风险。

4)工商部门应尽快建立相应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信用分级制度。对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和信用分级较差的出质人,各级工商部门要在企业年检,“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评比,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再认定),驰名商标申报等方面采取一定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3. 商标专用权质押申贷流程多、手续繁,融资成本高

打个比方,某企业计划用商标在建设银行某支行质押贷款,一般流程是在该省有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相关政策扶持的前提下,经地方政府牵线先与该支行签订质押贷款协议,然后聘请该支行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最后提交相关资料等待审批,该支行同意放贷后,还必须报建行省分行审批,如金额特别大的放贷项目,还须报备建行总行;而且还必须到国家工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商标质权登记证,整个过程一般历时几个月;而一旦提交的审批资料不符合该银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又必须重新上报资料,在这来来往往过程中,既降低了效率,也使企业丧失了最佳使用资金时机。

另外,为了降低风险,银行在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时,一般会较大幅度地上浮贷款利率,有的银行还规定需以反担保形式办理,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加之中介机构对商标专用权价值的评估费用,造成质押贷款的成本大幅提高。

1)按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如果不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不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质押关系就不能成立,质押合同就不能生效。工商部门对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登记主要是备案性质,企业申办商标权质押融资应属于其对商标权利的正常使用范围,为方便企业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手续,国家工商总局可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工作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发证工作,按照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交由市(地、州)及以上工商局办理,市级工商局可按国家、省局的规定,将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详细准确信息报送省级工商局,再由省局按规定统一将相关商标质权登记信息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应牵头组织制订科学严密的商业银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规范、规程。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是一项新型融资业务,该规程在充分估计和控制风险基础上在融资审批等具体环节上要有创新,采取一些有别于有形资产抵押融资的程序和标准,对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条件、质押融资年限、融资折扣率、合约签订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加强对信贷审查人员的培训,并利用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确保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

3)一方面,严格依据商业银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规范、规程进行操作,建立严密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推出贴息等优惠政策,适时的取消第三方对商标质押企业的反担保,降低融资成本。

4. 商标专用权资产不易处置,变现难度大

商标专用权质押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商标专用权能够实现变现。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能够通过商标专用权的变现来实现债务弥补。与有形资产不同的是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体现在未来的收益,表现为可收回的金额,受到企业所处技术、市场、经济及法律等外在环境的影响和制约,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商标专用权交易市场。对于有些商标专用权,其特殊性又决定了它的应用需要与企业内部一定的产品、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因素相配合,因而对于其他受让企业来说,其价值实现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即使商标专用权具有较高的价值,但是在市场上流通性较低,交易较难的情况下,很多银行业融资机构都望而却步,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举步维艰。

1)学习美国建立商标专用权拍卖市场和商标专用权在线交易市场的做法。商标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合资、合作模式,借助互联网构建商标专用权交易平台,共享商标专用权交易信息。

2)建立网上交易预警系统。当债权快到期而债务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而使其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时,质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如果其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质权人可以启动该预警系统,将作为质押标的的商标专用权信息发布到网站上,提前寻找买家,一旦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将商标专用权变现,提高变现效率。

3)制定商标专用权交易细则,规范商标专用权交易流程,及时提供准确、有效的供需信息,搭建企业和银行信息的对接平台,为商标专用权与金融资本结合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

4)构建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保险机制。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除主要面临法律风险、价值评估风险外,还面临着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可直接针对银行融资风险开发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履约保证保险,以商标专用权质押实现失败作为保险事故,防范银行融资风险;亦可根据商标专用权价值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的常见风险因素,开发商标专用权侵权的第三者责任险等。

5) 针对于商标专用权价值特殊性和局限性的特点,各行业协会应搭建本行业商标专用权交易流动信息平台,同行业不同商标收购、并购等交易更容易实现。

5. 政府的经验不足,担心金融风险,不敢贸然推行或推行不力

当前形势下开展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地方政府无疑是一个主角,是倡导者与推动者。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走在全国的前列,其成功的模式就是在政策性保障的前提下,政府牵线搭桥成长性较好的优质商标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进而完成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业务。相比安徽省市政府的大胆尝试和大力推行,更多其它地方政府则因为担心金融风险而不敢尝试,不去推动,造成一个省一整年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案例为区区几例,甚至挂零的现象。

1)目前我国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处于政府政策导向型阶段,因此国家大力推行试点单位,各省市实行政策性帮扶,建立长期稳健的中小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支持机制仍是当务之急。

2)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平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商标知识产权发展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因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融资支持政策存有困难且也无必要,借鉴安徽省的成功经验,在省级单位实现政策上的统一是可行和必要的。

3)发挥地方政府牵线搭桥的作用,在对企业商标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商标企业和银行业融资机构的对接工作,鼓励银、企间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合作协议,进而完成质押贷款业务。

4)地方政府应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业务试点,出台有关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优惠政策,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商标权质押融资申请,政府可划拨专项资金提供贴息融资,降低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再如对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质押融资申请,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使企业获得银行信贷优惠或优先获得贷款等。

总之,发展我国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任重道远,并不是短时间单方面努力就可以达到的,商业银行、企业、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担负起各自的责任,才能稳步发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为实施我国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为科技与经济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