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02时09分 查看次数:1655
商标权作为一种专用权,这种专用权在实质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攫取。当然任何公共资源的数量都是有限的,因而法学家经过增设尼斯分类来将商标权益资源细分,也就是变相的增加了这种公共资源数量,但是在这个商品经济高度兴旺的时期,这些公共资源远远无法满足运营者的需求。于是除了撤销权益人闲置商标等办法外,给予商标权一定的限制也是一个十分合理的做法。商标的合理运用就是限制商标权益的方式之一。 2002年施行的《商标法》中增设了商标合理运用条款。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称号、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处、重量、数量及其他特性,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制止别人正常运用。 经过该条款可知,即使申请人具有通用称号、图形、型号等产品的专用权,但是对方只需是合理运用都不进犯对方的商标专用权。 此处需求触及一个概念,那就是商标合理运用的规范是什么。依据美国1946年《Lanham Act(蓝哈姆法)》:恣意第三人好心、合理地运用别人的称号、短语、或图案来描绘本人的产品或效劳,只需该运用是一种描绘性而非商标意义上的运用,就不构成商标侵权。 由此可知美国关于认定商标合理运用的条件有三:
第一,公平、好心的运用;
第二,运用目的是为了描绘本人的商品或效劳;
第三,未将对方商标有意地作为商标运用。百家湖商标侵权案 南京金兰湾公司的楼盘项目以“百家湖•枫情国度”为广告语停止宣传涉嫌进犯南京利源物业开展有限公司“百家湖”的商标专用权。为此,南京利源物业开展有限公司将南京金兰湾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00万元。 该案被告一审胜诉,被告不服上诉;被告二审败诉,被告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由江苏省高院审理,江苏省高院思索该案触及的房地产商标侵权纠葛在法律上尚属空白状况决议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2004年2月2日,最高法院向江苏高院发出了《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京利源物业开展有限公司进犯商标专用权纠葛一案请示的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京利源物业开展有限公司进犯商标专用权纠葛一案请示的回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苏民三审监字第008号《关于南京利源物业开展有限公司与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商标侵权纠葛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讨,回答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则,以地名作为文字商标停止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制止别人将与该地名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或者商品称号等商业标识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运用来表示商品的来源;但无权制止别人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合理运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天文位置等之间的联络(天文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另论)。能否精确把握上述界线,是正确认定触及地名的文字商标专用权的权益范围,依法维护商标专用权并合理维护合理的公众利益的关键。 我们以为应当留意以下问题:
一、运用人运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运用地名的方式常常表现出运用目的。运用人运用地名的方式是公众惯常了解的表示商品产地、天文位置等方式的,应当以为属于合理运用地名。
二、商标和地名的知名度。所运用的文字,假如其作为商标知名度高,则普通状况下,相关公众混杂、误认的可能性较大;假如其作为地名知名度高,则相关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杂、误认的可能性会较小。
三、相关商品或效劳的分类状况。商品或效劳的分类状况,常常决议了能否需求指示其天文位置。房地产销售中指示房地产的天文位置,普通应当以为是基于阐明该商品的自然属性的需求。
四、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效劳时的留意水平。依据相关公众选择此类商品或效劳时的普通留意水平,检查确认能否会因这种运用而对该商品与效劳的来源混杂、误认。
五、地名运用的详细环境、情形。在房地产广告上为突出天文位置的优越而突出运用地名与在普通商品上、普通商品的广告上为突出商品的产地而突出运用地名常常给予公众的留意水平不同,产生的效果也有所差异。 你院请示中触及的能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请你院在查明事实的根底上,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则并分离上述意见自行决议。此复 江苏高院根据最高院的批复,总结观念如下:
第一,金兰湾公司运用“百家湖”文字的目的和方式,是为了表示房地产的天文位置,并无不当。“枫情国度”就位于百家湖地域,楼盘间隔百家湖湖面很近,完整有权照实注明商品房的天文位置;
第二,“百家湖”作为地名的知名度明显高于其作为商标的知名度,金兰湾公司将其作为地名运用不易形成与商标的混杂。南京的市民对“百家湖”的第一印象首先是地名、湖名,普通不会将其视为商标;
第三,金兰湾公司在销售楼盘中指示天文位置,契合房地产运营的惯例;
第四,房屋是特殊商品,消费者的购置行为普通更为慎重,对不同楼盘常常会实地调查,因而金兰湾公司的运用方式不会形成消费者的混杂或者误认;
第五,金兰湾公司固然在广告宣传中运用“百家湖•枫情国度”,但这种运用地名的方式是为了突出地名或湖名,以此强调它的楼盘和湖的关系,而不是暗示该楼盘与注册商标的关系。
最终,江苏省最高院判决:撤销二审讯决,维持一审讯决,即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败诉。 经过最高院批复与蓝哈姆法的比拟,我们不难发现最高院的批复比蓝哈姆法无疑更技高一筹。最高院关于商标合理运用的理论与蓝哈姆法坚持了分歧性,但是在细节上却更具理想意义,所列的各个认定规范具有较高的操作性,便于法院作出公平判决。 但是正如牛顿说过的一句话“我可以比他人看得更高更远,是由于我站在了伟人的肩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