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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觉商标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7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765

听觉商标(AUDIBLE MARK)通过听觉可以识别感知的商标。听觉商标虽然没有视觉商标使用广泛,但在一些特定的场合可能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例如米高梅公司拍摄的电影在片头中使用的雄师的吼叫声比文字幕更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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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按照感知方式可以划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与嗅觉商标(气味商标)。目前,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在我国尚不能注册并获得保护。

又称音响商标,是指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这种商标不能凭视觉辨认,只有通过听觉才能感知,因此听觉商标又称非形状商标。 听觉商标目前只在美国、法国、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  

我国《商标法》不保护听觉商标。在 20世纪90年代初,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裁定撤销的第一个注册商标就是“SHERWOOD”音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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