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2日 11时09分 查看次数:850
对商标权取得原则,近年来较引人注目的是商标使用原则理论,对商标注册原则制度影响加深。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坚持注册原则的同时,也吸收了使用原则的合理成分,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
近几年来,商标领域出现的恶意申请、恶意异议等现象,印证了现行《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实际使用制度不完善的弊端,尤其是“抢注”现象屡有发生,值得从制度建设层面进行再设计,以保障商标权取得的公平、公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现行《商标法》在规制商标实际使用行为上的缺陷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根据此条规定,我国商标权采用注册原则,即以商标申请注册作为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和法律依据。
实行注册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簿,向社会公开这一注册簿,不仅可以使商标权归属一目了然,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两个以上不知情的使用人使用同一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