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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1日 04时09分    查看次数:849

谷歌数字图书馆是谷歌自2004年开始筹备的一项浩大工程,意在通过对图书进行大规模数字化扫描,建立起全球最大的数字图书馆,但该计划自筹备以来就深陷各国的版权诉讼漩涡。谷歌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涉案复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北京高院最终驳回谷歌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自2009年以来,谷歌数字图书馆相继被指责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原因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并在网络中传播。

这一事件让著作权人、出版商和网络运营商陷入尴尬境地,学者和政府主管部门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数字图书馆该怎么界定,遭遇了哪些法律瓶颈,《著作权法》该如何规范数字图书馆才能使电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等问题逐渐凸显。谷歌数字图书馆产生的背景 谷歌(GOOGLE)被公认为全世界规模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搜索引擎。在国外谷歌搜索引擎市场占有率超过75%,雅虎也不得不甘拜下风。但是,谷歌公司的市场规划远不止于此。

21世纪初,谷歌公司凭借敏锐的商业嗅觉发现,虽然互联网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信息世界,但在图书市场一直落后。其原因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图书馆并不向网络公众开放,即使开放的图书馆也因为阅览条件的限制,无法满足大量网上读者的需要。谷歌公司认为,建立“数字图书馆”可以打破地域、场馆的限制,使全球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看到这些人类智慧的结晶。

在征得美国国会图书馆等十几家知名图书馆同意后,谷歌公司将英国牛津大学、美国斯坦福大学等几家顶级研究性图书馆的馆藏著作转化为电子文件,放在网上供人们免费搜索阅读。迄今为止,谷歌公司已完成了对1000多万册图书的扫描,但是跟每个图书馆的合约都略有不同。2004年谷歌公司计划对全球已经绝版或已经退出图书市场的图书进行扫描后建立谷歌数字图书馆。消息一出,国内外人士意见不一。反对者认为,谷歌公司不征得作者本人和出版商的同意,就将图书扫描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指责谷歌“盗窃”全球文化成果,试图垄断数字图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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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者则认为,通过关键词搜索书籍以及研究文献,不仅可以缩短学术研究成果传播时间、减少传播过程中所花费的金钱,而且可以以一种更便捷的方式拓宽了科学家的研究视野。谷歌数字图书馆在各国的纠纷 谷歌公司推出的似乎能为全世界读者带来福音的数字图书馆,自产生之日起便引发了巨大的法律争议,并引发旷日持久的版权纠纷,争论的焦点在于谷歌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2005年,美国作家协会与美国出版商协会对谷歌公司提起集体诉讼,指控谷歌公司未经授权扫描整本图书,侵犯了作家的版权。2006年,法国作家协会等团体起诉谷歌公司侵权。 在中国,谷歌公司的行为也遭到了相关版权协会和作者的强烈反对。2009年9月,我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布致广大著作权人通知书,公布中国作家相关作品被谷歌公司擅自扫描收录的情况。

2009年10月13日,央视《朝闻天下》栏目报道称,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大范围侵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调查的结果显示,570名权利人的17922部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已被谷歌扫描上网。在接受央视采访时,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570名包括国家领导人、政府官员和作家在内的权利人对此毫不知情,且没有证据表明谷歌公司取得了权利人的授权。法学专家认为,谷歌这种未经许可复制和网络转载的行为均涉嫌侵犯著作权。但是,谷歌公司始终坚持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2009年,谷歌公司与文字著作权协会举行了首次会谈,建立了正常沟通渠道。在这次会谈中,谷歌公司搜索战略合作部首席代表承认“图书馆扫描计划未经包括中国作家在内的任何人授权”,但并不承认其构成侵权行为。同年,谷歌公司与文字著作权协会举行第二次会谈,并取得一定进展,主要成果为谷歌公司同意提供其收录的图书清单。但是,在是否侵权的问题上,双方仍然存在分歧。

面对众多责难,谷歌公司后来同意与文字著作权协会和解。根据该和解协议,谷歌公司同意支付1.25亿美元以化解悬而未决的索赔案,同时设立独立的版权登记机构,负责分配数字图书馆的销售收入和广告盈余,以回馈相关的作者和出版商。谷歌数字图书馆法律问题分析 尽管谷歌公司提出了和解意愿,但是其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原则,在法律界仍然存在争议。出版商认为,谷歌不征得作者本人和出版商的同意就将图书扫描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谷歌公司“公益性”的说法不能掩盖其商业模式,数字图书馆置版权人利益于不顾,大量复制版权作品,之前未经过许可,这种全文复制范围过大,超出了合理使用所许可的范围,不属于合理使用。支持谷歌公司的人则针锋相对。他们认为,谷歌公司对图书数字副本的使用不会替代原始作品,不会对原始作品价值与市场造成伤害,并认为谷歌数字图书馆有益于文化进步,有利于提高作者与出版商的声誉。

著作权属于私权,这已是学界的共同主张,并且也为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立法所确定。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复制、出租、展览、翻译、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相关权利,并依照约定或相关法规获得报酬。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始于英美法系判例法,经长期司法实践被各个国家著作权法所确认,是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对著作权加以限制的重要制度之一。

它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赋予作者和发明者对他们的创造物有限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 判断合理使用与否最为重要的标准有4点:使用的目的与性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同整个著作权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有著作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基于上述标准分析,笔者认为谷歌公司建立数字图书馆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已构成侵权。

首先,虽然谷歌公司声称其实施数字图书馆计划是出于公益考虑,希望能拓展人类知识的疆界,并不打算用它来赚钱,但数字图书馆所蕴藏的无限商机是客观存在的。在流量即金钱的互联网世界里,搁下诸如收费等收益暂且不说,仅搜索图书功能就能使谷歌的访问量进一步增加,从而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

其次,从被使用作品的性质来看,谷歌数字图书馆扫描的书籍不仅包括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的图书,还包括许多仍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对谷歌图书馆反对最多的,也是作品在版权保护期内的版权人。

再其次,从量的角度来说,谷歌数字图书馆所采用的方式是将图书整本加以收录并扫描,无须再考虑比例是否失当问题。

最后,图书被数字化后与纸质的图书是完全相同的,而且与纸质图书相比,它可以突破时间和地域限制,使人们能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取。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也更倾向于通过网络下载自己需要的图书等文字资料,不再前往实体书店购买纸质图书。

因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可能性是显而易见的。 据此,谷歌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复制网络传播中国著作权人的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是典型的侵权行为。谷歌数字图书馆纠纷带来的思考 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利益,同时兼顾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从而达到一种平衡状态,是《著作权法》始终追求的价值目标。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工程浩大,涉及利益主体甚多。其中,作品创作者、传输者、谷歌公司以及用户的利益最为关键。如何使这几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是谷歌数字图书馆纠纷的起因,也是亟须解决的一个难题。不可否认,数字图书馆计划对于传播知识、资源共享有着不言而喻的积极作用。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不管著作权今后如何变化,任何作品的都是创作者的辛勤劳动,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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