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738
欧共体商标(CTM)的定义是什么?答:根据“欧共体商标条例”和“欧共体商标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欧共体15个成员国取得注册的商标被称为欧共体商标(CommunityTrade-med),简称为“CTM”。
2009年10月26日至30日,作为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二期)合作项目之一的欧共体商标及立体商标制度巡回研讨会在西安、广州、天津三地举办。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专家何塞先生和温克莫伦女士分别就欧共体商标体系和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电子商务工具进行了介绍,并与三地的企业法律主管人员、商标代理组织代表和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就如何在欧盟注册和更好地保护商标以及立体商标审查标准进行了交流。
总局国际合作司、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派员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现将会议与欧共体商标制度有关的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关于欧共体商标体系
1.商标类型。
欧共体商标由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根据欧共体商标条例进行注册。欧共体商标接受所有能用图形表示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和商品或其包装的外观构成的商标,与我国目前商标法规定不同的是,声音商标是可以接受的类型,只要申请商标能够用清晰的图像、线条或字符表示其特点(如乐谱或MP3文件。波形图不接受)。运动商标虽然原则上可以接受,但由于往往不能满足用图形清晰准确表示特点的要求,注册较为困难。气味商标已被明确排除在可注册商标以外,试图表示气味特点的化学公式、书面文字说明、气味样本或上述元素的组合均不属于可接受的范围。
2.审查程序。
与我国目前审查程序最大的区别是,欧盟内部市场协凋局对注册申请不进行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相对理由)的审查,只进行显著性及禁用条款的绝对理由的审查。在审查之后,协调局将查询类似的在先欧共体商标,作为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根据查询报告决定是否撤回或者修改商标注册申请。
当申请商标通过审查被公告后.协调局将通知每个被查询报告引用的欧共体商标的权利人,以方便在先商标权利人提出异议,实现其监督权利。此外,如果申请人要求,协调局也查询是否有相近似的国内商标(收取一定费用),但同样不作为驳回注册的理由。
3.异议程序。
由于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不依职权进行在先商标权利的审查,此类权利冲突将通过异议和撤销程序解决。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可以基于在先的欧盟权利(包括欧共体商标和欧共体的国内商标)请求不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与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同的是,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异议阶段不接受以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为在先权利的异议理由,也不接受以恶意注册为由提出的异议,上述理由只能通过注册后的撤销程序解决。
4.撤销程序。
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对已注册的欧共体商标可根据申请决定废除或无效。废除针对的是商标注册后从未使用、商标在使用中变为通用名称、商标在使用中变得具有欺骗性三种情况、无效可以基于相对理由和绝对理由提出,包括姓名权、个人肖像权、著作权、工业产权(如外观设计)以及恶意注册的理由。
欧盟专家在比较依职权引入在先权利的审查(即我国目前的审查方式)和依权利人申请在异议和撤销中解决权利冲突(即欧共体的审查方式)后,认为后一种方式的明显优点在于:
1.避免因少数可能被提出异议的申请造成100%的申请被延误;
2.在当事人认为受到在后申请损害并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才启动相应程序,避免浪费行政资源解决可能并不存在所谓的“冲突”;
3.有利于鼓励权利人注重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而非依赖商标注册机关;
4.有利于鼓励双方以协商等灵活的方式解决冲突,达到使商标得以使用的结果。从目前统计来看,欧共体商标被提出异议的数量不超过总申请量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