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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完善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03时09分    查看次数:866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获得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法律保护。商标一旦获准注册,注册人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不经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要追究法律责任。著名商标(FAMOUS MARK),最初出现在美国1995年通过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其基本特征通常是至少具有相对显著性、使用时间长、使用范围广、销售渠道多,在被告所在领域具有知名度,使用同样商标的第三人少,是否注册不是一个主要的衡量指标。就显著程度而言,著名商标不能像普通商标乃至驰名商标那样仅仅是相对显著,而必须绝对显著。著名商标因此不仅具有强烈的区别能力,同时还具有强烈的吸引能力。

中国的著名商标主要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多出现在中国以省、(直辖)市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法规中出现。如《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等等。这些制度主要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和著名商标权人的权利义务。

商标的知名度也直接反映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占的份额,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实力,最终表现为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声誉。一个知名商标代表着一个地方的经济实力和整体形象,不仅对一个企业,而且对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的这些巨大作用不但为企业所认识, 也日益为各级政府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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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名商标在提升地区经济方面的作用

当今世界,企业间的竞争,表面上看是价格、营销手段的竞争,但实质是以商标为标志的品牌的较量,是核心技术和质量的竞争。商标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既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象征,又是商家独特的经营理念、文化品位、商业信誉等因素的综合载体。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充分发挥商标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都积极实施了以品牌经济推动经济结构升级、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城市知名度的商标战略。  

著名商标不仅大大提升自身的品牌价值,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增加了产品的销量——这已经企业上已得到体现。如果说商标是企业或产品进入市场的名片,那么,著名商标就等于加在名片上的头衔。申报著名商标的作用和它的长远效应体现在各个方面,但仅就当前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可以进行冠名宣传——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中使用“XX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标志。  

2、可以享受政府奖励政策——政府决定对区内企业实施扶大、扶优、扶强奖励办法:(第二类)创知名品牌的奖励。  

3、做大品牌打造市场——“著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许多著名商标企业纷纷通过申请“著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在实际评审工作中,“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往往是以被认定为著名商标为基础的。  

4、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值——有人曾说,如果一个企业倒闭了,它的商标就会一钱不值。事实并非如此,例如1998年3月,广州照相机厂倒闭,评估公司给该厂的“珠江”商标估了4千元人民币,许多人还认为估高了。而在当月的拍卖会上,这一商标卖出了39.5万元!很明显,企业多年靠智力劳动投入到商标中的信誉,决不会因企业倒闭而立即完全丧失。“可口可乐”公司的老板曾说,一旦本公司在全球的厂房、货物全部失于火灾,自己第二天就能用“可口可乐”这一商标作质押,贷出资金来恢复生产。因为每年“金融世界”都把“可口可乐”的价值评估到数百亿美元。  

5、商标维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著名商品的保护中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获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二、著名商标的保护现状

从我国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现状看, 各省市对著名商标所提供的是一种介于普通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保护。虽然著名商标在保护力度上远未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但与普通注册商标相比,其所获得的却是一种“超强保护”。

这一点突出体现在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上。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普通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一,对于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符号作商标使用的行为,无论此种行为是否会发生混淆,商标权人均有权加以禁止其二,对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商品名称、装演或企业字号等其他商业标志使用的行为,如果此种使用会导致公众误认的,则权利人也有权加以制止。

就上述第一方面保护内容而言,著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并无二致,然而在第二方面保护内容上, 各地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则明显有所突破。如前文所述,普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于他人以相同或近似标识作其他商业标志使用的行为,并不享有当然的禁止权,唯有相关行为发生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且在客观上会误导公众时,权利人才有权禁止。

其原因在于, 尽管法律基于充分维护商标识别功能的需要,将商标权人的保护范围扩展至其他商业标志使用领域,但为避免保护范围被无限扩大化,法律必然要为商标权人设定行使禁止权的限制条件。反观著名商标所受到的保护,在其禁止权向其他商业标志使用领域扩张的问题上,各省市则有明显的朝著名商标所有人“一边倒”的倾向。

例如,我国大多数省份在判定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其他商业标志使用是否有导致公众混淆的可能时,并不考虑该行为是否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从而将禁止权的范围扩及至本地域的所有行业领域更有甚者,一些省份在此基础上干脆连“混淆”都不加以考虑,而是一概禁止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其他商业标志用途。 

 面对著名商标所获得的此种特别保护,我国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此举实乃商标实务中出现的偏差。其理由在于,商标权利的保护范围涉及民事权利的内容,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 有关民事基本制度的规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有鉴于此, 各省市对著名商标权利保护范围的扩大化,不仅实质性地分解了国家立法及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权利,而且从立法权利的角度看也是违反《立法法》的规定的。笔者认为,从我国各省市不遗余力地制定和实施著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事实看,著名商标权利保护范围的扩大化似乎是一种因应现实需求的必然选择但另一方面,随着近几年在商标领域符号圈地现象的日益加剧,各省市对著名商标的“超强保护”是否会助长商标权人对商标符号资源的垄断独占倾向也未可知。

三、著名商标的立法建议  

目前,地方立法对著名商标具体保护的规定存在着超越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水平的现象,并存在着“认定的性质不清”和“立法的目的不明”这两个主要问题。应充分调动地方立法资源,积极促进商标战略,将对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从“特殊保护”转变到“强化促进”上来。  

1、关于认定的性质。

目前著名商标的认定不属于行政许可,又不是确定是否对商标侵权进行救济的事实认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规定: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著名商标应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来评定。但是由于行业组织的范围有限,而中介机构的市场不成熟,公信力不够,容易失控,不能达到鼓励创名牌、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也不适宜作为著名商标认定的主体,因此在将著名商标定性为政府对本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所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的前提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这样,将著名商标定性为政府所授予的“荣誉称号”,这就改变了著名商标在一般商标和驰名商标之间的尴尬地位,也避免难以与上位法衔接的问题;同时将著名商标的取得从行政认定变为政府表彰,直接为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2、立法的程序。

著名商标的取得程序,应从“草案”的“申请、初审、推荐、复核、评审、公告”六个环节,简化到“申报、形式审查、初审、公告”四个环节,减少了市州一级的审核程序,将是否授予著名商标的决定权集中在“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这样通过减少起决定性作用的中间环节,方便了商标所有人,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道德风险”,有效地减少了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3、关于立法的目的。

从本质上看,目前各地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来认定著名商标,其根本目的和意义“不在提供商标保护,而在实施商标战略”,也即:鼓励企业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提高注册商标知名度。实际上,从对著名商标地方立法目的的认识上看,企业主要期盼的是通过认定著名商标使自己的商标得到更好的宣传,获得政府更多的扶持;地方政府则是把认定著名商标作为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形式,希望通过认定著名商标达到“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的目的。

这一点从各省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及已出台的浙江、河北、四川、甘肃、吉林五省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和“草案”中,对著名商标的条件无一例外地要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而不考虑“住所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但在“在本省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也可以说明。

商标战略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逐步攀升与凸显.商标战略是制定者为了本身的长远利益和发展,运用商标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在非技术性因素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最大经济利益,并保持自己非技术性竞争能力优势的整体性战略观念与谋略战术的集成总和体.专利战略与商标战略一道构成了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的主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