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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中的异议案件应当如何结案与公告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06时09分    查看次数:641

一、异议案件的结案

除异议裁定生效结案外,在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和异议人撤回商标异议申请的,也经结案的方式处理。当事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正式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局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办理结案。结案通知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当事人不服申请复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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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异议程序有关的公告

(一)异议公告。商标局定期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异议公告,告知社会公众某商标属于被异议商标。依照《商标法》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因此。社会公众通过异议公告可以知晓被异议商标并未获得注册,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送达公告。商标局在发送有关通知后,因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被退回的,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刊发相应的送达公告。如答辩通知送达公告。异议裁定书送达公告等。

(三)异议裁定公告。《商标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因此,异议裁定生效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异议裁定公告,也便于社会公众也可以了解裁定结果,进而知晓被异议商标注册情况。准予注册的被异议商标的专用期限仍从原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