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06时09分 查看次数:842
服装行业可以拓展的类别为:16、18、26、40、41、45。第18类手提包、背包、拉箱、钱包、皮草、皮具等;第26类拉链、花边、扣眼、纽扣等;第45类晚礼服出租、服装出租,以上三类可用于服装品牌拓展周边业务。第40类服装制作、布料剪裁、服装剪裁、裘皮试装加工、服装修改、刺绣等;第42类:服装设计,以上两类可用于服装品牌做服装制作的业务拓展。
其次可以申请第35类的服务商标,也是大家常说的使用在店面招牌、市场营销、采购、广告,进出口代理方面的。虽然第35类是存在争议的一个类别,但为了商标的全面保护,特别是针对企业的一些主要的商标来说是有必要申请的,以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不同的产品分在不同的类别里,需要针对类别申请。
服装行业商标LOGO如何选择?
我国商标法允许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将上述要素进行组合申请商标注册。我国服装行业申请注册的商标以组合商标为主,单一的文字、数字或图形商标为辅,三维标志和声音商标则十分少见。根据服装行业商标注册的实践表明,将文字、图形、以及颜色等要素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使用在服装上,一般消费者很容易辨识和记忆。相对于其他单一元素商标,组合商标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
服装企业如何正确、恰当的使用商标?
(1)不要使用带有欺骗性的商标,如容易使用公众对服装的品质、原料、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文字、图案商标。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或其他特点的商标本就为《商标法》所禁止申请注册,如果服装企业本未采用商标所描述的品质或使用相当原料,该行为就是虚假宣传行为,该类型的商标是无法获得注册的。例如服装企业将表示原料的“丝绸”、表示品质的“极品”等字样使用在商标上,将不会获得注册。
(2)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区别明显,将不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以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例如在服装上变形使用商标的图案、文字。
(3)商标跨类别使用,可能会侵权他人商标专用权。如果服装企业注册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其超越核准注册的范围将会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企业在第25类服装上获得商标注册,而该企业同时将商标使用在第10类的手提包、背包、拉箱、钱包等商品上,该商标可能会侵犯他人已经在第10类上取得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服装企业容易发生的商标侵权类型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服装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例如,甲乙同为生产、销售服装的企业,未经甲的许可,乙将甲的注册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销售的服装上,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服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例如,甲乙同为生产、销售服装的企业,未经甲的许可,乙在服装上使用了与甲商标相近似(文字近似、图形近似或整体构成近似)的商标,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或者,甲为生产、销售儿童服的企业,乙为生产、销售内衣的企业,未经甲的许可,乙在内衣上使用与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例如,服装生产/销售企业没有申请注册商标,其通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供自己使用或出售给他人使用,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服装又投入市场的;例如乙未经商标所有人甲的同意,将甲在服装上的商标吊牌撕下,更换成自己或他人授权的注册商标,然后投入市场销售的,该行为同样侵权了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服装企业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因商标侵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就是说当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在彼此让步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使矛盾化解在最初阶段,而不须要第三方介入。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在发生侵权纠纷后,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涉嫌犯罪,则须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服装企业通过什么法律制止商标民事侵权和制止惩罚犯罪活动?
目前,制止商标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为了弥补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主要由《刑法》、《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来规范。
服装企业涉外定牌加工中委托方与加工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涉外定牌加工(OEM),指的是我国境内企业(加工方)接受境外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委托方)的委托,按照其要求加工产品,贴附其提供的商标,并将加工的产品的产品全部交付给境外委托人的贸易形式。
在涉外定牌加工合同中,委托方从事如下行为:提供商标或商标和原材料,指示加工方将商标按照其要求贴在指定数量的加工产品上,在境外销售该贴附商标的产品,赚取商标带来的利益;而加工方的行为相应如下:提供劳务或者劳务和原材料,按照指示加工并在产品上贴附商标,将贴好商标的产品全部出口境外委托方,赚取境外委托方的加工费,其获取的是劳务或劳务和原材料的费用。
在认定加工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首先,加工方对定牌加工委托方的商标权等相关情况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果加工方提交了委托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注册商标状况、委托加工合同等法律文件,可以确定加工方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次,加工方的产品是否全部出口交付给境外的委托方,不在中国境内进行销售。如果加工的产品没有全部交付给境外委托方,而是有部分流入国内市场,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最后,加工方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如加工方与委托方实为同一企业,伪造定牌加工合同,其一旦在国内的侵权行为被查处,便将责任全部推给加工方,以此逃避法律责任。
国内服装企业进口在国外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后在国内销售,是侵犯国内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权(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是指本国的商标权人将自己生产的服装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国外的服装生产企业后,这些国外的经销商或者服装生产企业将其与商标权人在国内生产的相同的品牌的服装,重新进口到国内的做法。由于市场营销策略(如扩大市场份额和占有率)的需要,商标权人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国外被许可使用商标的服装企业生产的服装的价格都比较低,这些产品平行进口后,通常都会对商标权人的国内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然而,从我国对平行进口的司法判例可以看出,我国从消费者与充分的市场竞争角度出发,考虑到消费者可以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进而活跃和繁荣了消费市场。同时,由于我国自身的世界性知名品牌不是很多,许多企业并不具有品牌竞争的实力,相对地对我国品牌的商品平行进口不会发生很多。尤其在我国加入世贸后,更应加强商品的自由贸易,培养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使一些大品牌对我国的消费者来说有一个相对合理的能够接受的价位。
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平行进口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