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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字号保护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9日 10时09分    查看次数:1083

老字号是数百年商业和手工业竞争中留下的极品。都各自经历了艰苦奋斗的发家史最终统领一行。其品牌也是人们公认的质量的同义语。现代经济的发展,使老字号显得有些失落,但它仍以自己的特色独树一帜。但是在当前,企业字号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这不仅是企业自身积极关心的问题,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对企业名称,尤其是对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老字号的保护,是亟待我们予以深思的。

一、企业字号保护面临的困境

1、企业字号资源相对匮乏

目前我国共有各类企业880万余户,上海有各类企业73万户,个体工商户26万余户。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四要素之一,企业在选择字号的时候一般只选择两个汉字进行组合作为自身的企业字号,由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字不得随意造字,所以如此众多企业要在中国普通常用的3000个汉字中挑选两个汉字作为自身企业的字号,重名的情况在所难免,由此可见企业字号资源是相对匮乏的。

2、法律允许不同地区可以出现相同名称的企业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分别规定了国家、省、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自负责公司登记的范围。同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中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尽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中规定了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出现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有名称相同和近似的企业,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允许不同地区可以出现相同名称的企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跨地域的交流合作日益频繁,这些重名的企业也给公众带来了相当程度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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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字号保护手段相对贫乏

字号作为企业名称四要素的组成部分,对字号的保护主要是依附于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但由于字号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目前并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提供一系列有力的保护措施和手段。上海人大2005年立法的《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本意解决商业字号的保护问题,但最终出台时却成了登记注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规定,商业字号可以单独使用,以及企业登记实行分级登记,由此产生了诸多无意或故意的混淆行为。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小县城内堂而皇之出现东方商厦、锦江饭店、王开照相等一些与上海知名的老字号同名的商家。

4、法律的缺陷加大企业字号保护的难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公司登记机关,也是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并经依法审查,准予企业核准登记注册的行为既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也是一种行政授权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但因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要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又要承担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后可能带来行政赔偿的责任,同时由于当事人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尚存,法规中对于撤销企业名称的规定操作性也不强,当事人拒不配合的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很难对其名称予以撤销,一旦强行予以撤销的话,败诉的可能性很大。自2000年以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企业名称争议124起,但实际解决情况不容乐观,相当一部分至今悬而未决。

二、克分利用商标专用杈加大对企业字号的保护

字号的保护依附于企业名称的保护,企业可以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对自身企业字号实施保护。但企业也要转变观念,尝试通过使用与自身企业字号相同的商标,充分利用商标专用权来保护自身企业字号。

企业字号和商标同属知识产权,商品商标起源于商品交换,服务商标起源于商业字号。因历史原因,老字号比较集中在商业领域,在商业领域中字号与商标往往一致的。

商标和企业字号是通过两种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规范和保护的,但由于商标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商标保护相对于字号保护有其特点:

1、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企业字号。商标是在全国统一注册的,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在全国一般不允许存在两个相同类别的相同商标;而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实行四级核准制,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进行核准和颁照,仅在登记机关管辖的范围内进行保护,相对保护范围小。

2、商标的保护力度相对强于企业字号。商标作为一种权利主体,在《商标法》与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法》、《烟草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保护手段十分明确,且措施有力,操作性强,处罚力度大;而作为企业名称四要素之一的企业字号,《公司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其保护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比较困难。

3、商标的经营运作方式多于企业字号。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而且它的价值可以不断积累和放大,可以通过商标聚集他人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来扩大市场份额和获得源源不断的利益;而企业字号,法律则规定禁止进行转让和拍卖。

三、都分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簿弱,忽视对自身企业字号的保护

商业字号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属于企业的民事权利范畴。无论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国际惯例而言,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主动维护的能力尤其重要。但是一些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相当薄弱,特别是一些上海的老字号企业,往往忽视了对自身企业字号的保护。

1、许多企业对字号保护以及对通过商标注册来扩大字号保护的途径还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时间一长“字号”被他人广泛使用,商标也被他人注册,使长远发展受阻。如上海的亨达利钟表行,在1993年我国正式受理服务商标注册之时,北京亨达利首先提出了注册申请,天津亨达利不服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双方为了商标权利反复争执了十多年,而上海亨达利却无动于衷,不主张自己的权利。

2、相当部分老字号企业运作能力差。无论商标还是字号,显著性和知名度是其保护的两个重要条件。显著性越强保护越充分、知名度越高保护范围越大。老字号是要发展的,不发展则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一些老字号往往几十年上百年在一个地方,如果不求发展、不思进取,必然市场影响越来越小,保护力度越来越小。

四、对于保护企业字号尤其是历更悠久的老字号的建议

1、尽快完善字号保护的立法。首先国家要完善字号保护的立法,特别是要明确字号争议冲突的解决途径和措施。在没有国家立法的情况下,上海市地方立法可以先行试点,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进一步营造上海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

2、改革企业登记制度,努力与国际接轨,将企业名称登记从行政许可转变为行政确权,从而鼓励行政部门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大对企业字号的保护。

3、实行字号和商标交叉的保护。期望国家设立商标与字号交叉检索的公共服务平台,方便公众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检索字号与商标,减少字号与字号、字号与商标的冲突。

4、企业要加大商标运作能力,进一步提高维权意识,要充分利用商标注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保护途径来保障企业字号特别是那些历史悠久的老字号的权益。

5、要加快老字号发展。通过发展来延伸市场,从而获得国内外的保护。对自己不使用的老字号,可由政府运用国有资产管理、调拨或收购等方式,拿出来让职工使用或让有条件的其他人使用,从而使一大批闲置的上海老字号发扬光大。

6、建议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辟一条老街,将那些有着深厚历史和文化底蕴的百年老店集聚到老街来,方便市民、游客集中购物、游览,从而帮助这些老字号重新焕发新的青春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