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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8日 09时09分    查看次数:695

商标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是我们也知道,商标有很多种等级,而驰名商标就是其中一种。为了更好的保障我们自身的利益,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商标的知识。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去学习一下,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

内容提要:

驰名商标作为商标中一种特殊的种类,其定义和认定方法都与普通商标不同,这种不同是由于驰名商标驰名的特性所致。但我们仍然应当明确,驰名商标的保护不是无限制的,驰名商标权利同样受到限制,对驰名商标的限制应当从地域、时间等方面进行,具体表现为“动态”保护的限制、相对地域性的限制、效力范围的限制、合理使用的限制、驰名商标退化的限制。笔者认为,在我国驰名商标的限制应当重点表现为: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宣传、恶意的商标异议和诉讼行为、不尊重其他权利人的在先权利等情况的限制。文中也对驰名商标权利限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思考。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

学界对驰名商标并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商标,它是指那些实际使用时间长、商品行销范围广、为消费者普遍知晓、在竞争中取胜,并占有一席之地的商标。

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高知名度、广泛享有盛誉的商标。

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相关商品或服务正常行销区域内的消费者,对其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优质性给予肯定性评价的象征,是其长期的客观活动在该群体范围内产生的一种高度信誉的标志。

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还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某一地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甚至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本身没有明确的定义,商标保护的传统法则是对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形同或近似的商品,而驰名商标则突破了这一法则,因此要准确定义什么是驰名商标是困难的。由此可见,对驰名商标给出一个合理的定义并非易事。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那就是驰名商标是在一国市场内具有极高商誉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

由于各国立法规定的不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在各国立法中,以及在各国的学说中也不尽相同。但经过长期的实践,学者对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标准达成了一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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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有良好的商品质量和信誉的商标。商标是商品的标记,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必须具有优良的品质。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得到确认的标准,也是广大消费者经过长期使用对一个商标的认同。

(2)是众所周知的商标。这里所说的众所周知是指社会公众,这些社会公众是可能使用该类商品的消费群落。因为有些商品的消费对象是特定的人群,同时一个商标要达到众所周知必须是经过长期的使用,又长期的产销历史的才能够成为众所周知。

(3)必须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这里所指的相当范围的地域,根据不同国家的认定有不同的标准。有的国家要求只要在国内享有声誉就是驰名商标,有的国家要求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声誉才能成为驰名商标。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基本采取上述标准,但在认定方式上经历了1996年8月14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到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认定规定》)两个阶段,最终采取了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相结合的方式。

在1996年的《暂行规定》中对驰名商标只能由行政机关进行认定,而在现行的《认定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方式,采取这种认定方式主要是因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职能的需要法院参与认定,可以使商标的认定更加公正、科学。但是由于我国驰名商标采取两条线的方式,在我国的实践中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就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也是需要对商标进行权利限制的重要原因

现在世界各国对通过认定的驰名商标,大多采取特殊保护的形式,其表现大致有以下几种: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按使用原则予以法律保护。保护的方式又包括了先使用权的保护和不予注册两种方式。

(2)赋予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注册的“专属申请权” 。

(3)赋予驰名商标权人享有特别限期的排他权。

(4)赋予注册的驰名商标权人在与他人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时,享有继续使用权。

(5)放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设计上的显著性条件的要求。

(6)扩大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做法有赋予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远远超出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将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企业名称上;以注册防护商标的方法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现在知道什么是驰名商标的权利了吧。如果还不了解的话,那就联系小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