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2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1646
尽管澳门已经回归到我们祖国的怀抱了。但是,澳门在知识产权这一块上,还是与我们内陆有所区别的。为了更好的保障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需要了解不同的地方的法律法规。
一、澳门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工业产权方面
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将专利、药品及植物药剂产品的保护、半导体产品拓朴图、设计及新型、商标、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嘉奖等纳入保护范围。这与内地有所区别,内地是通过单行法例来进行保护的。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法总共有314条,对工业产权的登记、注册类型以及侵犯工业产权行为的刑事行政法律责任作出了详尽规定,基本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就相关权利的取得和保护、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包括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及行政处罚同样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五编第二章对工作产权的刑事违法行为作了规定,其中第一节289-294条对侵犯专利权或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侵犯设计或新型的专属权、假造、模仿及违法使用商标、将产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隐藏、侵犯及违法使用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恶意取得的工业产权证书等刑事违法行为的种类进行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的299-304条分别对工业产权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规定。
(二)著作权方面
1999年10月1日,《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正式生效,对文学、戏剧、音乐、艺术工作、电影、电视广播以及所有的原创工作提供较为全面的保护,在第一章第二条中对“原创作品”外延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尤对计算机程序(第166-169条)、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的制作人(第183-188条)、无线电广播机构(第189-191条)等提供了保护规定,并与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相吻合。其中规定澳门的著作权属自动产生的权利,自产生即自动拥有,不必为取得法律保护而进行著作权登记。
上述法规共有6编223条,分别对著作权的内容、归属、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国际上的保护范围、使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也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第209-214条中,对僭越受保护作品、侵犯未发表之作品、假造受保护作品、非法复制品之交易、使保护装置失去效用、删除或更改资料等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第215-219条则对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违法行为需受到的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对于著作权的“失效”,澳门著作权法第188条与192条规定: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的制作人,其权利于进行固定后满五十年失效。无线电广播机构的权利,于广播后满二十年失效。至于广播电台“邻接权”问题,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提出。
二、澳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缺陷与建议
在著作权方面,澳门除了没有著作权登记机关之外,与内地的制度分别不大,在此不赘述。而重点介绍工业产权制度之不足并提出建议。
(一)设置行政救济程序
驳回商标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其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特定机关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商标主管机关严格的审查关系到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但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
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申请人在被驳回以后,应该有机会向特定机关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应该设置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但在澳门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商标复审的制度,在经济局拒绝批给后的一个月内,申请人可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澳门诉讼,强制要求由律师代理(利益值5万元以下的除外),而昂贵的律师费使申请人不得不放弃行使这一权利,故司法救济制度形同虚设,这不能不说是澳门商标制度的一个缺陷。
(二)设置统一的审查标准
注册商标提前检索可让商标申请人查阅已在澳门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料,尽量减低因与已注册商标相似而不获注册的障碍。但以下两个案例证明,澳门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致使提前检索已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案例一:长命水及功夫熊猫申请案
“长命水”的申请人做官方检索时,出具了长达5页的检索报告,他们认为与数个商标构成类似,但代理人坚持让客户申请,最终批给,商标登记编号N/47979,批给公告刊登于18/08/2010的政府公告中。
功夫熊猫的申请人,在申请前出于保险起见,同样做了官检,检索报告中亦认为与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KUNGFU”商标及商标登记编号为N/036463印度尼西亚公司N.V. Sumatra Tobacco Trading Company的“PANDA”商标构成冲突,但客户坚持提交了申请,亦批给,批给公告刊登于17/11/2010政府公告中(商标登记编号:N/48539,商标文字KONG FU HONG MAO(C.C.)/功夫熊猫) 案例二 :口香茶案与佛祖米案
2007年有客户提出商标文字为“口香茶”的申请,产品为:可可制品;茶;茶饮料;糖;糖果;口香糖;糕点;馅饼;谷类制品;面粉制品;玉米花;豆粉;食用淀粉产品;冰淇淋;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以茶叶为主要原料的口含片或咀嚼片。当时代理人认为“茶”以外的商品可能得不到批给,但结果是全批给。
2010年时有客户提出“佛祖米”的申请,除“米”之外,还有其他的商品项目(产品: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但最终却只批给了“米”,其他商品项目皆被拒绝!
澳门经济局的审查没有法定的标准,不能不说是一个缺失。澳门需尽快制定及颁布《商标审查标准》,这对于统一商标审查标准、规范商标实质审查工作、促进商标政务信息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海关主动保护机制
在内地,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三个层次的法律文件详细规范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便于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但澳门却没有该制度,只能靠当事人自行监测市场上的侵权行为。若发现侵权行为,需自行取证后去海关知识产权厅举报,由海关知识产权厅展开调查。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既是一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措施,又是加入WTO、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赋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检查和实行监管的权力,禁止侵权商品非法出境入境,已日益成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澳门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11年上半年澳门的货物进出口总值为313.5亿元,较去年同期的239.8亿元上升30.7%,故建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填补现行法律空缺是非常必要的。
(四)取消实用专利的实质审查程序
实用专利的申请需实质审查,而实审系委托国知局进行,时间与发明专利无异,达不到保护小发明的目的。
众所周知,之所以申请实用专利,是因为技术水平还比较低,属小发明,如果不保护小发明,就不能鼓励广大群众以及中小企业的发明创造积极性。采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可以用简便的程序、较短的期限和较少的费用对小发明给予保护。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国内专利申请总量的2/3。这充分说明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适应了实际需要。目前,该制度的重要作用已经引起国际范围的普遍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来保护小发明创造。
但澳门的实用专利,自提出申请日起计已满18个月(或在属主张某项优先权的情况下自主张日起计已满18个月后。申请人亦可申请提前公布),有关申请公告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公告后申请人必须向经济局递交实质审查申请,否则有关的注册申请将被驳回。澳门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期限没有一定之规,需时与发明专利申请基本上一样,这也应该是澳门工业产权制度一个需要修订的地方。
(五)理顺知识产权的跨部门执法的协调机制和统一部署
如今澳门知识产权的登记与保护由两个互不隶属的部门负责,两部门不但不隶属,且属于不同的司长管辖。经济局属经济财政司长领导,经济局负责知识产权登记的工作;而海关属保安司长领导,负责具体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并做出处理。虽然历年来没有发生过因跨部门执法而导致的协调不当,但也必须理顺这两个执法部门的相关环节,避免出现因两部门执法环节导致的知识产权无法正常维权等问题的发生。
尽管与我们内陆所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保证劳动人们的知识产权。所以,我们应该好好学习这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