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1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846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商标抢注的形式可谓多式多样,对于这种原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期满未申请续展,嗣后被他人抢先注册,但原注册人仍继续使用该商标而引起商标权属争议案件,商标工作日常实务中屡见不鲜。
法律效果,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消除矛盾的作用和效果,它主要倾向于法律的证明和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结合此种商标抢注来讲,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就商标期满续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同时除了本条规定长达1年的商标续展除斥期间外,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因此,原商标注册人到期未续展注册商标,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该视为对商标权的事实处分行为,任何人都可以理所当然地在相同或者类似群组上注册与这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商标注册保护原则”,法律转而就应该维护后注册人的权益,而不管之后原注册人对商标所有权的主张。
然而,现实社会是复杂多变的。试想,一件到期未续展而后原注册人又主张权利的商标,想必是使用长达十几年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可能已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后注册人用此商标投放到市场的商品,势必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这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防范质量事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等遗患甚重。且原注册人打造这么多年的基业由于怠于续展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错失法律规定的续展期间。
确权之战从异议程序到司法程序走完,又近十年时间,期间可能发生何事未知。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并未很好地体现。对于后注册人来说,不论其主观善恶与否,注册他人使用多年的未续展商标,白捡个便宜,是否属于准不当得利呢?根据商标法的“使用在先原则”,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应该撤销后注册人的涉案注册商标呢? 笔者以为,法律最本质的价值精神就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一味地强调法律而不考虑适用法律的社会效果,法律的存在就失去了其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