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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信息论与商标保护理论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10时09分    查看次数:646

在商品交易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在商品信息方面是的不对称妨碍了商品交易的正常进行。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就需要二者间进行通信。在工业社会,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二者间的通信必然是一种高级通信,即必然是一种包括商标在内的通信。作为一种通信,狭义信息论即通信理论对分析它就是有用的。商标的本质及商标保护的有关理论问题几乎均可以通过通信理论得到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在工业社会商标得到了登峰造极的发展,商标的法律保护应运而生。工业社会的典型特征是专业化分工和大批量生产,其前提是生产标准化,生产标准化使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商品的差别越来越小,尤其在商品的规格、型号、外形等方面。纵然如此,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种的商品[1]之间仍有质量、特色等方面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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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差别能直接看到,如颜色、光洁度等,有些差别则从表面看不到,如内在品质、耐用期等,我们把前者叫做外在特征,把后者叫做内在特征。在大多数类型的市场中,生产者对待售的商品的内在特征比消费者有更多的信息。

但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生产者必须把它的商品的特色告诉消费者。因为商品之间的差别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同的效用水平,会影响甚至决定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同时商品之间的差别也使得提供商品的生产者的成本有所不同,这最终又影响到生产者的收益。因此,生产者只有成功地与消费者进行信息传递即通信才能够成功地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并使自己的投入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回报。在一定意义上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高效的通信是其成功的前提。于是生产者就必须与消费者进行有效的通信。

商标是一种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工具,即这种通信活动是有商标参与的。既然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在进行着一种通信,而且这种通信有商标的参与,那么用信息论来分析这种通信以及商标对于理解商标的本质及有关商标保护理论就是有益的。实际上,商标法的很多理论问题几乎均可以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通信活动中找到位置,并从信息论得到解释。

二、狭义信息论一般原理

通信是信息学的基础研究领域,通信理论被称为狭义信息论。通信理论表明,凡通信必涉及两种实体:发送信息的实体,叫信源;接受信息的实体,叫信宿。通信就是信源与信宿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关联方式、一种系统现象或行为。实施通信活动的系统,叫通信系统。

保护商标的目的不仅在于提高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通信的效率,同时更是维持这种高效的通信系统存在所必须的。为了表述方便,这里的分析仅使用了“生产者”和“商品”,但是分析不仅适用于从事生产加工的经营者,而应适用于全部经营者,使用“生产者”的原因在于,从生产、交换、消费等商品交易环节来看,“生产者”是离消费者最“远”的一类经营者,以其为标准进行分析具有代表性。同时,尽管分析的是“商品”,但分析显然适用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