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04时09分 查看次数:929
注册商标到期未续展,但仍处于连续运用状态,只需其属于在先运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依然能够依照“不得以不合理手腕抢先注册别人曾经运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取得维护。案情第186411号“太行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由山西省晋东南地域太行印刷机器厂(下称太行印刷厂)于1981年6月1日提出申请注册,指定运用商品为第7类印刷机。1983年7月5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03年7月4日止。
涉案商标专用期满后,商标权人未再停止续展,涉案商标现已因期满未续展被注销。太行印刷厂于1996年整体改制为晋城市太行印刷机械有限义务公司(下称太行印刷机械公司),2004年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然后天脊集团晋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06年11月1日更名为山西天泽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太行印刷机械公司停止了收买重组,成立了晋城市天泽太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天泽太行公司)。
第4385749号“太行TAIHANG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李跃进于2004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运用商品为第7类印刷机器等。2011年诉争商标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17年6月6日止。
2013年8月1日,天泽太行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其主要理由为:自1983年其涉案商标“太行及图”获准注册以来,从未连续运用“太行牌”商标。李跃进曾在太行印刷机械公司工作长达10年之久,在该公司清算期间,李跃进歹意抢注诉争商标“太行TAIHANG及图”,严重损伤了天泽太行公司的合法权益。
依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天泽太行公司恳求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以为,天泽太行公司称其与太行印刷机器厂、太行印刷机械公司不断对“太行牌”商标持续运用,但其提交的荣誉证书主要构成于1999年以前。
天泽太行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实践实行。且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运营活动,固然清算组能够停止必要的民事活动,但该民事活动主要针对清算有关的民事活动及相关的民事诉讼活动。天泽太行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局部购销合同局部构成于清算期间,对该局部证据的真实性,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此外,天泽太行公司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局部宣传材料及协会证明,该局部证据或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或未显现构成日期。有关购置“太行牌”印刷机的客户证明因证言提供主体与天泽太行公司存在亲密关系,其证明力缺乏。综上,天泽太行公司撤销理由不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天泽太行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在先注册商标的运用能够视为在其专用权到期后在先未注册商标的运用。商标运用是一个事实行为,在判别商标能否实践运用时,应以该商标在市场上的实践运用情况为根据停止判别。破产清算期间运用商标的运营行为是商标的运用行为。因而,被告天泽太行公司不断在持续运用“太行牌”商标。
关于有一定影响的问题,被告天泽太行公司提交了在先未注册商标于1999年以前的局部荣誉证书,证明在先未注册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取得了一定的荣誉,在同行业内具有一定名誉;还提交了局部宣传材料及协会证明,以及广告费发票及参与行业展会展位费发票或付款凭证,证明了被告对在先未注册商标停止过持续的宣传及推行的事实。因而,被告天泽太行公司提交的证据在该案中可以证明其“太行牌”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不断持续运用并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知名度。
关于客观歹意的判别,普通状况下,商标申请人明知别人在先运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即可推定其具有应用别人商标商誉获利的企图。该案中,李跃进明知在先存在“太行牌”商标,且之前存在运用“太行”字号的不合理竞争行为,因而,李跃进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抢注别人商标的客观歹意。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决议。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李跃进不服一审讯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讯决维持了原判。评析该案触及的实体问题是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段“以不合理手腕抢先注册别人曾经运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问题,鉴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与前述条款规则完整分歧,因而,该案的审理思绪及判别规范在我国现行商标法语境中仍然适用。注册商标到期后未续展,假如实践运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在满足不合理手腕要件的状况下,仍然能够遭到法律的维护。
该案审理的焦点在于破产清算期间的运营性行为能否能够构成商标性运用行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较长时间之前的知名度证据,能否能够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判别要素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特殊身份及过往纠葛关于不合理手腕的判别影响。
第一,破产清算期间的运用行为能否能够作为商标性运用行为。该案中,被告天泽太行公司提交的“太行牌”商标在专用权到期后的运用证据均为在其前身破产清算期间的购销合同。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运营活动,固然清算组能够停止必要的民事活动,但该民事活动主要针对清算有关的民事活动及相关的民事诉讼活动,因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运用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但是关于破产清算期间的商标运用行为的认定不能混为一谈,应当针对破产清算期间的运用行为停止详细的判别,假如其运用行为仅仅为清算活动中的内容,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则不应作为商标性运用;假如其运用方式依然是作为标识商品来源停止运用,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消费运营活动,则能够认定为商标性运用。
该案中,依据被告天泽太行公司提交的太印破产清算组(04)破清字第1号会议纪要等证据可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太行印刷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组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状况下,有7个分厂能够停止必要的消费运营活动,且其提交的购销合同及客户付款凭证等能够证明2003年至2005年被告天泽太行公司持续销售印刷机械产品的事实,进而可以证明被告天泽太行公司不断在持续运用“太行牌”商标。
商标运用是一个事实行为,在判别商标能否实践运用时,应以该商标在市场上的实践运用情况为根据停止判别。我国公司法有关清算组行为才能的规则不是判别商标运用与否的当然根据,即不能由于在破产清算期间,清算组的行为超出法律规则而承认商标的运用事实。商标到期未续展,固然不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但假如商标权益人没有放弃商标权益的意义表示且持续运用商标,仍然应当遭到法律的维护。
第二,“有一定影响”的判别要素。普通而言,关于能否有一定影响的判别应以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知晓为判别的规范,通常需求有在先商标在一定范围内的销售量、广告宣传或者获奖等证据停止佐证。但是,关于“有一定影响”的时间范围如何界定,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白的规则,这就需求分离我国商标法相应条款的立法目的及维护的对象停止综合思索。
该案中,被告天泽太行公司提交的关于知名度证据均为1999年以前,涉案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03年7月4日,而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为2004年11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李跃进提交的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在1999年以前涉案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在商标丧失专用权后该影响即灭失,因而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仍具有一定影响。
依据我国商标法中关于不合理手腕抢注条款的立法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制止别人非法抢注在先运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假如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较长一段时间的知名度证据可以证明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且该商标在专用权到期后仍然持续运用,那么,该商标上承载的商誉并不能由于商标丧失专用权而灭失。同时,被告还提交了商标到期未续展后局部宣传材料及协会证明,以及广告费发票及参与行业展会展位费发票或付款凭证,证明了被告对该商标停止持续的宣传及推行,关于商标的影响力及商誉停止了持续的维护。因而,能够认定“太行牌”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不断持续运用并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三,不合理手腕的认定。关于不合理手腕的认定通常依照申请人的客观状态停止判别。普通状况下,商标申请人明知别人在先运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即可推定其具有应用别人商标商誉获利的企图。关于申请人的客观状态能够从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运用者的关系、申请人的客观企图等方面停止综合思索。
该案中,诉争商标申请人李跃进曾为被告天泽太行公司的前身太行印刷机械公司工作长达10年,在其工作期间“太行及图”商标已作为被告天泽太行公司的注册商标运用多年,可见,虽然在先商标“太行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被注销,但是李跃进对被告不断在持续运用“太行牌”商标是明知的。同时,李跃进曾由于运用“太行”字号被在先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不合理竞争,综合这些要素能够认定李跃进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抢注别人商标的客观歹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