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03时09分 查看次数:1434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在新颖性审查中,“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这两个概念不仅影响商标的注册程序中的审查、异议、驳回复审、争议等一系列活动,而且也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性概念。
可以这样说,在一定意义上商标注册和管理,基本上是在解决这两个概念的确切判断。判断正确与否,就会直接影响到商标授权和商标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
类似商品是指由于商品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或者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等具有某些相同之处。消费者会认为它们是可能相同的来源,这些商品互相称为类似商品。如墨水与墨汁;毛巾、毛巾被与枕巾等,它们每组中的两商品互相为类似商品。
判断商品是否类似,也应当考虑多种因素,不仅要看类似商品所具有的相对性,也要看其可变性。判断类似商品的主要标准主要考虑四点:
(1) 生产制造部门是否一致;
(2) 原料、质量是否一致;
(3) 销售部门是否一致;
(4) 用途是否一致。
近似商标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如果其“音”、“形”、“意”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的,即为近似商标。如商标图形近似的图形商标;图形商标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图形近似的;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指同一事物的;商标图形虽不近似,但文字读音相同并无法区别其所指事物的;使用不同的文字,但其含义相同的商标;商标设计思想和色彩相近,且整体观察容易混淆的商标。以上这些情况的商标,都为近似商标。
在审查实践中,对于近似商标的判断比较困难。要从复杂的具体情况中进行分析。一般说来,除了考察商标的近似程度和商品类似程度以外,还要考察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在消费者中的驰名程度。对于驰名商标,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上更为严格一些,这是鼓励创名牌和切实保护名牌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也是国际上的惯例。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