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09时09分 查看次数:778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第三产业(服务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家的自我保护意识也逐渐强化起来,服务商标的申请量也呈现上升趋势。由于服务是无形的,不象商品那样直观,虽然在《商标法》中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审查、保护及使用方面,服务商标却有它自身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商标申请量的增加,修正和驳回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因为对服务商标和企业名称、字号的关系有模糊认识,在商标设计和申请过程中存在很大的盲目性,特别是由企业对全称申报和商标整体使用等问题了解不多,从而在时间和资金上蒙受较大损失。
一、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及企业名称的区别
1、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区别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志。商品商标是经营者将自己生产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分开来的标志。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使用的标的物不同;使用的方式不同;宣传的效果不同。比如:“同仁堂”用在具体商品上时属于商品商标,用来表明服务的提供者时,是服务商标。
2、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区别
服务商标是指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来源,而企业名称可区别不同的经营者,是企业的名字。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指出: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商号(字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及企业组织形式构成。它是用作企业之间及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的标志。通常所说的商号(字号)是由文字组成,书写或印刻在牌匾上作为标志悬挂在店堂门面上,用来区别不同经营出处的,是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例如:我国老字号“全聚德”是企业的商号(字号),而“中国北京全聚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它的企业名称。商号(字号)往往被企业同时作为服务商标,如“全聚德”是显著部分,已作为服务商标注册,并且家喻户晓。这里不难看出企业名称、商号(字号)与服务商标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又各有特点,在注册服务商标时综合考虑这些特点是很有必要的。
二、设计服务商标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服务商标与企业字号的一致性
—个企业,首先应该有一、两个或者更多的自己独具特征的好商标。这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法宝。一个企业要申请注册服务商标,如果企业本身的名字(字号)有显著性(具有合法性、新颖性的统一),将其作为服务商标注册,将会有利于法律保护,也有利于广告宣传。例如:某企业名称是太平洋保险公司,而所报商标也是以企业名称申报的,这样企业商号
(字号)是“太平洋”,而所报商标中的显著部分也是“太平洋”。两者无论从企业字号还是商标宣传角度,突出的都是“太平洋”,两者一经注册,均由法定程序确认,分别受商标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法律保护。这样双重保护更能有效防止侵权问题的发生,也更有利于塑造企业形象,加深企业字号和商标在消费者中的印象,更有利于消费者认牌选择服务,提高企业知名度。
(二)将企业名称或字号申报作服务商标应注意的问题
1、可以放弃专用权的情况
有的企业申报商标时,只申报名称的前或后半部分。例如:企业名称为:“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而所报商标为“太平洋安泰人寿”,显著部分为“太平洋安泰”,而“人寿”是行业通用的词汇,需要声明放弃专用权。因为,它用在所报服务“保险”上,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及特点,可以声明放弃专用权。假如所报商标是企业名称全称,非显著部分“人寿保险公司”可自动放弃,无需声明。
2、不能放弃专用权的情况
有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公司”,而申报商标为“集团”。例如企业名称“中国太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而所报商标是“太和集团”。这样商标与企业组织形式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商标中“集团”必须删除,不能保留在商标当中。企业申请商标时,应搞清自己的组织形式与构成。如该企业商标申报的是“太和公司”,与申报人组织形式一致,整体使用不会使消费者造成误认,可以放弃专用权。另外,如果申报的服务商标是由国名、地名加显著部分组成的,且不是企业全称的,国名、地名必须删除,不能声明放弃专用权。
(三)企业名称整体缺乏显著性的情况
有的企业将企业全称作为商标申报。但根本没有商号(字号)。例如:x
x电信城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特殊行业),“x
x”属县级以上行政巨:划地名,无第二含义。而“电信城有限责任公司”,属场所和行业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企业名称无商号(字号),商标没有显著部分,象这样的商标核准后也无法保护,最后只能驳回。三、厂商徽记、企业徽标到底算不算服务商标
首先,这个概念很多人并没有搞清楚,一直存在模糊认识。那么,什么是厂商徽记、企业徽标呢?厂商徽记、企业徽标,又俗称“司标”“厂标”或“集团标记”。是用于识别企业实体或集团。它有区别不同经营出处的功能。它通常与商标构成—样,也由文字、图形或其他标志组成。多数是由企业名称的简称或缩写或有象征意义的图形表示。现在企业徽标的使用很普遍,且使用方式与服务商标也很类似。作为标志挂在店堂前,由于人们往往将服务商标理解为广义上的服务,使消费者很容易将企业徽标与服务商标混为一谈。那么,什么样的徽标才是商标呢?
在日常生活中,虽然企业徽标的使用与服务商标类似,但它必须使用在相应的服务项目上才是服务商标。如使用在具体商品上,那就是商品商标。例如:我国老字号“同仁堂”迄今已有327年的历史,“同仁堂”既是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也是驰名的老商标。当“同仁堂”用在“中药”、“饮料”包装上时,它就是商品商标。当作为服务标志挂在店堂门面使用时,它就是服务商标。必须看它对号入座的是商品还是服务。不能把厂商徽记、企业徽标也作为商标混同使用。希望厂商、企业积极注册既有显著性又有独创性的商标。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广告宣传,也更有利于商标法律的保护。
总之,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企业也不可完全按照商品商标套之。在注册服务商标时更要巧妙运用,注意企业名称及商号(字号)的一致性和相互联系性。希望每个企业都有自己新颖而独创的商标,不要跟在别人后面,为他人做宣传,替他人做嫁衣。希望我国的服务商标也多创出品牌、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