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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红牛的送你一对翼商标案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9日 06时10分    查看次数:1064

其实,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每时每刻都会发生一些商标侵犯案例的。如果我们想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要学习更多的关于商标的知识。下面,我们红牛的送你一对翼商标案例,一起去学习一下商标的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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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情简介

 

申请人红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1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404116号送你一对翼商标(简称申请商标),商标局于2007731日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916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是普通的广告用语,指定使用在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故商标评审委员会仍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于200956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是由汉字“送你一对翼”构成的纯文字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送你一对翼”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进行产品宣传时经常使用的词语,亦未提交申请商标属于日常生活中流行的宣传用语的证据。商评字〔2008〕第14448号决定认定申请商标是普通的广告用语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故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商评字〔2008〕第14448号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于20091030日作出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二审判决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参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非独创性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是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申请商标为短语“送你一对翼”,指定使用于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用语的认定缺乏显著性,证据不足。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