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8日 03时09分 查看次数:877
大家都知道,我们估价地大物博,资源丰富。所以在地理标志产品资源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我们人口也是极多的。所以,尽管我国在地理标志注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地理标志使用中,已然存在各种问题。因此,如何加强地理标志使用管理,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地理标志的重要作用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富强,只有解决好“三农”问题,才能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继续深化下去,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自2004年以来,连续十年将一号文件的落脚点锁定于“三农”领域,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充分运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促进特色农业发展”,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多年来,全国工商系统把地理标志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切入点,取得显著成果,具体如下:
(一)增加农民收入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地理标志是创造价值的工具,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具有优良品质,品牌优势明显,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使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价格高出20-90%,能够直接帮助农民增收。北京“门头沟京西白蜜”地理标志注册成功后,常规蜂蜜收购价从8元/每公斤升到15元/每公斤,蜂农人均年收入由注册前7200元提高到注册后12900元,增长比率达55.8%。
(二)促进农产品出口
地理标志产品往往享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在国际市场上也更易被他国消费者接受。因此,地理标志能有效促进农产品扩大出口,使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大增强。具有170年历史的“坦洋工夫”茶叶销往美、日、俄、英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漳州水仙花”销往东南亚、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年出口2500万粒,创汇8000多万元。
(三)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公司(涉农组织)+地理标志+农户”的新型产业化经营模式,以地理标志作纽带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形成了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为核心,生产、加工、物流等一条龙的完整产业链。“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注册12年来,全县茶园面积发展到60万亩、年产量6.5万吨,涉茶行业总产值达到101亿元,还带动包装印刷、茶机具和物流快递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安溪也由“国家级贫困县”一跃成为“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3]
在各级地方政府和工商机关的大力推动下,地理标志注册数量明显上升,地理标志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3年7月底,我国共注册或初步审定地理标志商标1919件。从最近的调查统计看,地理标志农产品附加值比注册保护前平均增长105%,最高增长达6倍;种植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农民人均收入占其总收入的41%,比注册保护前增长90%,最高达10倍;直接解决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总人口18.16%的农民就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
二、地理标志使用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地理标志工作取得很大成就,但从使用实践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存在“重注册轻管理”现象
因政府奖励或政绩考核等因素,有些地方存在“重注册轻管理”现象,一味追求地理标志数量的增长,对有效管理和发展工作探索不足。一些协会热衷收取许可使用费,但管理、指导和技术服务跟不上。一些地理标志使用率不高,甚至还出现少数地理标志被束之高阁,没有企业愿意使用的现象。部分地理标志保护不到位,市场混乱等等。
(二)忽视产品质量,盲目追求产量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眼前利益,盲目扩大产区,一味扩大产量,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一些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内的企业受利益驱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有些甚至从其他区域购买原料,冒充自己的地理标志产品。这些行为损害了产品质量过硬、企业信誉好的地理标志产品合法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该地理标志的市场形象,严重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
(三)部分产品假货泛滥,市场混乱
地理标志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价格和良好的市场信誉,消费者忠诚度高,市场销路通畅,经常供不应求。一些不法之徒正是看中了地理标志所带来的巨大市场潜力,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而假冒地理标志产品,造成市场混乱,甚至拖累整个行业。2010年7月12日晚,央视经济频道《消费主张》报道了黑龙江五常大米大规模造假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轩然大波。[5]我国出口的许多传统特产也因国内外一些企业假冒地理标志,粗制滥造,变成伪劣产品的代名词,失去了原有的国际市场。
三、有关原因分析
(一)公地悲剧
“公地悲剧”是由经济学家哈丁于1968年提出的,已成为制度经济学上的一个经典例证。其基本论点是,当共同拥有的资源由众人使用时,最大限度地利用该公共资源符合每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但如果所有人都如此行事,则该公共资源就会出现被破坏的悲剧性局面,即“公地悲剧”。[7]根据公地悲剧理论,当一个群体的成员都要利用一项公共资源时,如果由于使用者人数增加而使资源相对于需求成为稀缺资源时,就必须对资源的使用实行配给:在人数较少的共同体中,内在的非正式约束一般都有效(研究表明,在50~70人的团体中,非正式约束的效力是令人满意的);在人数较多的共同体中,非正式约束就不足以抑制对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只能依赖外在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公地悲剧理论对于分析地理标志这种无形的集体公共资源不无意义。地理标志对于其所标示的地域而言就是一种公共资源,地理标志使用人的增加会使地理标志产品所依赖的自然环境成为稀缺资源。地理标志的使用是有条件的,使用人必须遵守共同的种植要求或生产工艺,这在使用人数较少时,有可能得到大家的自觉遵守,伴随着使用人的增多,个别使用人就会投机生产质量低下的产品。
由于机会主义行为的收益归个人所有,代价由大家分担,因此,大家都没有维护地理标志声誉的积极性,相反有混水摸鱼的激励,这必然因质量问题引发行业信用危机,最终导致“一损俱损”的悲剧出现。近年来,地理标志产品的公地悲剧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如曾经轰动一时的金华“毒火腿”、五常假大米等事件,使具有悠久历史的“金华火腿”、“五常大米”等地理标志产品在国内市场遭遇严重的信任危机,一段时间这些商品被全部下架。
地理标志产品公地悲剧事件再次证明,地理标志农产品与土地、水资源、气候等自然条件的联系是刚性的。地理标志产品与自然因素的关联性决定了以下两点:第一要保护生态环境,第二要控制发展规模,走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9]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核心内容就是管理者和使用者要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和质量,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谋求发展,发展之中不忘保护,不能因为数量而牺牲质量,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二)缺乏“代际公平”意识
“代际公平”理论是由美国国际法学者爱迪·B·维丝1989年系统阐述的,其认为人类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的受托人,在后代人的委托之下,当代人有责任保护地球环境并将它完好地交给后代人。[10]代际公平是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即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代际公平在国际法领域已经被广泛接受,并在很多国际条约中得到了直接或间接的认可,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原则。
地理标志属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集体权,因此从“代际公平”角度看,不仅居于该地域内的当代人有权使用地理标志,后世子孙也应有权享受该地理标志带来的利益。缺乏“代际公平”意识是我国当前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重要内因之一。[11]在高额利润的诱导下,一些农产品生产者只顾眼前利益,忽视地理标志的可持续发展,漠视后世子孙应享有的地理标志利益。一些地方为了追求高产量、高利润,不惜进行产品杂交、超标使用农药。过度使用地理标志,盲目扩张生产规模,破坏地理标志产品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必将导致独特的地理标志走向消亡。要避免上述现象发生,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要把地理标志作为保护自然生态和农业自然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形成取之于自然又养护自然、保护生态良性运行的生产模式。要科学规划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区和产量,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品种的创新和开发,强化地理标志品牌保护防止其通用化。
四、加强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的对策
鉴于地理标志作为准公共产品,会产生市场失灵的现象,这一问题仅通过市场机制是无法得到解决,必须借助于公共机构(如国家的职能机构)或准公共机构(如商会、行业协会)的干预。这种干预应当和市场机制相配合,以必要和适度为限,以使两者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一般来说,公共干预应当以促进不同企业之间合作协调为目标,并对企业遵守行业规则进行监督,防止其短期投机行为,以维护地理标志的信誉和行业整体利益。同时,不同企业之间还应当保持必要的市场竞争,以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升地理标志的信誉。[12]
针对地理标志使用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以促进地理标志的可持续发展。
(一)推动地方政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引导政府将关注点由地理标志注册转变到使用管理上,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完善政策帮扶措施。一是加大信息扶持力度,有条件地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电子商务市场、期货交易市场,帮助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及时化解市场风险。二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重点扶持。三是设立专项保护基金,帮助注册人积极维权,防止地理标志通用化。四是支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在科研技改、税收、项目安排、人才引进、生产用地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营造宽松有利的发展环境。
(二)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单靠个人和市场机制难以实现有效保护,工商部门要强化政府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一是引导帮助企业、农户建立自我防范机制,合法正确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二是要通过市场巡查、12315投诉举报、商标管理关口前移等措施,建立快速发现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的机制。三是建立部门之间协作机制,加强与质监、农业等职能部门的协作,完善质量监测、留样备查、销售备案等监督管理制度。[13]四是有效整合行政、司法两种资源,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三)积极培育地理标志行业协会
十八大报告指出“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14]在欧美国家,一些行业协会在保护地理标志、推动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并取得成功经验。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经营者的自律组织,比政府更熟悉市场,更了解本行业的特点,也更有积极性去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因此,要积极培育地理标志行业协会,强化其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一是强化对地理标志产品注册的分类指导;二是强化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功能,建立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农户内部控制体系;三是加强人才培养,提升管理、指导和技术服务水平;四是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对外作为代表维护本行业的众多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培育自有品牌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出口竞争新优势”。实践中,许多名优特产的具体经营者长期使用着同一地理标志,这种长期共用的结果,形成了同一地理标志下,众多经营者无各自商标的现象,消费者很难区分具体经营者,容易酿成“公地悲剧”。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培育自有品牌可以有效避免这一问题:一是可以使消费者在认可同一地理标志的情况下,接着再“认牌购物”,杜绝一些投机经营者企图借助地理标志,混淆、欺骗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二是可以避免因为因特定地域内某一经营者所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连累”、“损害”同一地理标志下其他经营者的信誉和效益,减少株连现象;三是可以克服“集体行动困难”的弊端,各个企业能通过自身注册的商标,再加上自身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创建自身的品牌,这样可以使自身所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受双重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