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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者与商标译名维护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04时09分    查看次数:1161

据报载,2009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申请注册第7860087号“步行者”文字商标,指定运用在第39类交通讯息、商品包装、运输导航等效劳类别上。国度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为申请商标与索尼公司在1993年申请注册的第776793号“WALKMAN”文字商标构成相似效劳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四维图新公司不服,向国度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认定,“WALKMAN”可译为“步行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中文含义相同,两者同时指定运用在第39类效劳类别上,易招致消费者混杂误认,据此驳回了“步行者”商标申请。随后四维图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为,依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4版增补版)和《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第4版)释义显现,“WALKMAN”并无“步行者”等相似中文含义,其在上述辞典中对应的中文含义是“可携带式放音机和随身听”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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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议。因对该一审结果不服,商评委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终审认定“WALKMAN'’并无“步行者”的译意,商评委认定两者含义相同缺乏事实根据,最终驳回了商评委的上诉。

不难看出,本案的争议固然在于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但问题的中心依然在于界定外文商标遭到维护的范围,即面对商标外文翻译“一词多音”或“一词多义”的客观状况,如何合理肯定外文商标的译名?

关于一个外文注册商标而言,对其构成近似的方式从形态上能够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从外表形态上停止字形模拟,例如将“NIKE”变幻为“NLKE”并加以商业运用;第二种是将外文商标音译后加以运用,例如将“GREEN”译成“格林”后运用;第三种是将外文商标意译后加以运用,例如将“FATELEPHANT'’译成“胖象”后运用。

能够看出,第一种是理论中商标近似的典型方式,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裁判都曾经积聚了丰厚的经历,在此不再赘述;值得留意的是后面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触及到对外文商标中文译名的维护。对译名的维护本质上是将外文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由商标外部形态抵消费者的指引效果扩展到字音和字义范畴。那么,是不是外文商标的一切可能的译名都有法律维护的价值呢?答复能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