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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运用撤销制度中“合理理由”的认定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04时09分    查看次数:1131

商标权作为一种商业标识性权益,其功用和价值是在商业运用中发挥辨认作用。商标的实践运用状况在商标权效能维持中意义严重,我国商标法把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运用规则为商标撤销事由。商标法中同时还规则了不运用有合理理由的能够作为撤销的例外。总体来说,认定合理理由需求同时具备客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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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理由”认定的重要意义

不运用撤销制度的本意是清算闲置商标,促使商标注册人真正运用商标,使商标发挥出来源辨认功用。固然撤销自身也会使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损,招致其丧失权益。但是撤销只是手腕,绝非目的。商标注册人的商标被撤销,正是由于其没有真正把商标投入运用,从客观上完整是明知而为,应当接受此种结果。

大多数状况下,一个商标能否撤销与商标注册人有无运用商标的真实企图是严密联络的。既然注册商标撤销制度本意并非惩罚商标注册人,那么关于的确有真实运用商标的企图,但是由于一些客观缘由没有把商标投入运用的商标注册人,就要给其不运用商标抗辩的权益,不能因没能足够运用而撤销其注册商标。但思索到维持一项商标权的效能,会影响到其别人对该商标或相似商标的运用,所以关于不运用商标又要维持商标权效能的,必需要对商标不运用的合理理由作出严厉的限定。

二、认定“合理理由”对商标权人的客观请求

认定合理理由,需商标权人证明其没有放弃商标的客观企图。关于证明办法,没有相对固定的证据请求,需求依据案件事实予以推定,但总的准绳是对证明规范不能请求过高,毕竟“合理理由”中的商标不运用是由于客观缘由所致。通常,只需商标不运用的客观理由呈现,是偶尔地中缀了商标权人正在运用商标,或者商标承载的商标权人的商誉并未完整消逝,都能够推定商标权人没有放弃商标的客观企图。

注册商标的不运用分为两种状况:一种状况是商标从注册之日起就没有运用过,而且不运用超越了三年或五年能够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时间。另一种状况是商标曾经在市场中被真实运用过,后来呈现一些特殊的缘由才中止运用。关于这两种情形,商标权人要证明其没有放弃商标客观企图的规范并不分歧。关于第一种状况来说,由于商标不断没有被运用过,商标没有在市场中发挥出任何辨认作用,商标还未产生任何实践价值。

因而,必需要对商标权人没有放弃商标的客观企图提出相对较高的证明规范,防止商标权人滥用商标不运用合理理由的抗辩来维系其商标权。第二种状况则完整不同,商标权人曾经运用过注册商标的事实是存在的,商标权人也积聚了一定的商誉。正常状况下,商标权人不会放弃曾经树立的具有一定辨认性和市场区别力的商标,更不会放弃辛辛劳苦积聚起来的商誉。固然商标权人不运用商标的时间到达了足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的规范,但只需其不运用商标的理由是合理的,就能够以为其没有放弃商标的客观企图。

三、认定“合理理由”的客观条件

与构成商标不运用合理理由的客观条件相比,商标不运用的客观条件更为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不运用能否具备合理理由的中心要件。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及司法理论都明白了注册商标不运用的合理理由,如TRIPS协议就把“非出于商标一切人意愿的状况而构成运用商标的障碍”认定为不运用商标的合理理由。日本也有学者提出,从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目标来看,对“合理理由”不应作广义解释,仅限于天灾等不可抗力的状况。

企业运营不良或市场不好等经济方面的状况,不为合理理由。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商标受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把“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性的事由作为商标不运用的合理理由。从世界各国对“合理理由”的规则来看,能够看到各国之间关于“合理理由”的规则并不分歧,但是总体上对“合理理由”的了解却具有同质性。

对“合理理由”的认定应采取相对严厉的规范,大致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客观事由的呈现并不是出于商标权人的缘由,非可归责于商标权人。假如客观事由的呈现是由于商标权人的过错招致,则不属于不运用的合理理由。

其二,客观事由的呈现障碍了商标权人或其答应的运用人运用商标。客观事由的呈现并不能障碍商标权人继续运用商标的,也不构成不运用的合理理由。

因而,不可抗力、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不归责于商标权人的事由,都能够作为注册商标不运用的合理理由。而政府政策性限制能否作为注册商标不运用的合理理由,则应辨别详细状况来看。能够作为注册商标不运用合理理由的政策限制,应当是暂时性、必然性的政策,不被商标权人理解且不受商标权人控制。

假如政府机关的政策是不断稳定且持续的,那么不能以政府政策为由主张不运用的合理理由。此外,商标权人死亡不能视为合理事由,由于存在继承人的状况下,注册商标权人一旦死亡继承就开端,不论能否停止注销,继承人也就负有了运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商标权人死亡的事实并没有障碍其继承人继续运用商标。